導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被告住所地的確定壹般沒有爭議,但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卻非常復雜,爭議很大。為了統壹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使之更加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壹般規則。本期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關於這壹問題的司法觀點和相關案例。
觀點壹:《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壹般規則,適用於除《民事訴訟法解釋》特別規定的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網絡銷售合同以外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級處理。
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的管轄法院,無論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實際履行地與約定是否不同,但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其次,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類型確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具體分為三種情況:第壹,如果爭議的客體是給付金錢,則合同履行地為收受金錢壹方的所在地;第二,如果爭議的標的是不動產的交付,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第三,爭議的標的是前述支付貨幣和不動產交付以外的,如動產和財產權的交付,合同履行地為履行義務壹方所在地。
再次,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了根據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殊情況。壹是當事人雖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管轄,不再由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立即結算的,合同履行地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為準。
觀點二:民事訴訟法解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解釋不壹致的,不再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解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解釋不壹致的,不再適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釋涉及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與本條不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規定適用特別規則的合同類型,不再適用,只能由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關於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的批復》,批復內容與《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不符,今後不再適用。
觀點三:爭議的客體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根據“爭議標的”的類型確定合同履行地,準確把握“爭議標的”是關鍵。本條中“爭議標的”壹詞的使用主要來源於《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並借鑒了其他國家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是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故可稱為“涉訴債務”。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義務的履行地,可以是履行地,也可以根據合同義務的履行情況選擇不同的履行地。在雙務合同和多務合同中,當事人分別負有不同的合同義務,通常每項合同義務都有其履行地,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義務發生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由合同履行地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則當事人爭議的合同義務履行地確定為有管轄權的合同履行地。這不僅明確簡單,而且符合糾紛管轄最密切聯系地的原則要求。即使是單方合同,如果有兩個以上不同的合同義務,也可能有兩個以上的履行地。當發生合同糾紛時,履行地也應根據有爭議的合同義務來確定。對於“爭議標的”的理解,要特別註意不要將“爭議標的”等同於訴訟請求。在合同糾紛中,訴訟請求是基於合同關系主張對方承擔合同責任的陳述。合同的履行地不能根據訴訟請求的類型來確定,只能根據爭議中的合同義務,即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來確定。
觀點4:爭議的客體是支付貨幣,即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支付貨幣為基礎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爭議對象是支付貨幣,即爭議的合同義務以支付貨幣為基礎。
最典型的合同義務是借款合同。貸款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償還本息的,爭議的對象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本息的義務,收到款項的壹方是貸款人。此時,貸款人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在借款合同中,如果貸款人需要撥出貸款或借款人需要償還貸款,雙方都可能成為款項的收款人,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能成為款項的收款人,也可能成為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人違約不還貸款,借款人起訴貸款人發放貸款的,爭議的對象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收到款項的壹方是借款人。此時,借款人可以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借款合同以外的合同,如果爭議的合同義務是支付貨幣,本條關於收取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於確定管轄法院。如果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有先支付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後交付貨物,但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出賣人起訴買受人支付貨款,爭議的客體是支付貨幣,出賣人是收貨方,可以認定出賣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觀點五:在確定其他標的合同的履行地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來確定爭議標的。
其他物是指除貨幣和不動產以外的物,包括動產和財產權。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為金錢而訴,即訴訟請求是給付金錢,可以基於合同中的金錢給付義務,也可以基於非金錢給付義務。此時,不能直接根據訴訟請求來確定爭議的對象,而應根據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來確定。在銷售合同的情況下,甲是貨物的賣方,乙是買方。甲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的,爭議的標的為貨款,甲作為收貨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B起訴A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爭議的對象是A的交貨義務,那麽A就是履行義務的壹方,A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觀點六:合同確認之訴和合同成立之訴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確定合同履行地來解釋。
《民事訴訟法》解釋了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針對給付金錢、交付不動產和履行其他標的。壹般來說,只考慮付款投訴的情況。合同糾紛中不僅有給付請求權,還有確認和成立請求權。在單純請求確認合同效力或解除合同的訴訟中,爭議的對象不是合同中的具體義務,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合同法律關系是否解除的問題。此類合同糾紛不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釋確定合同履行地。對此,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可以根據約定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摘自高《民事訴訟法解釋中管轄權的理解與適用》,載《民事法律文書解釋》第10、2015期,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1.合同未約定履行地,爭議標的物為支付貨幣,合同履行地為收取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寧夏鹽池縣潤發煤業有限公司(與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案件實質: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如果爭議的標的是支付貨幣,收到貨幣的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案號:(2015)閩重耳字第23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借款合同履行地不明確,但收到款項壹方的所在地可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杜與曾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件主旨:?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可以將收錢壹方的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
案例編號:(2015)敏敏中字第號。153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3.懸賞廣告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合同履行地為受款人所在地——江與上海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糾紛案。
案件主旨:?有獎廣告糾紛屬於合同糾紛,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合同履行地為收取貨幣報酬的壹方所在地,收取貨幣報酬的壹方對其所在地承擔舉證責任。
案號:(2015)沈敏字第131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法觀點:民事訴訟法解釋了如何確定合同履行地和對合同糾紛有管轄權的法院。
2015-11-18?發新
高法觀點
梳理總結最高法的判斷標準和意見;選擇和推薦大法官們的主流觀點和權威著述。
本期介紹:合同糾紛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實踐中,對被告住所地的確定壹般沒有爭議,但對合同履行地的確定卻非常復雜,爭議很大。為了統壹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使之更加具體,減少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壹般規則。本期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關於這壹問題的司法觀點和相關案例。
觀點壹:《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確定合同履行地的壹般規則,適用於除《民事訴訟法解釋》特別規定的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網絡銷售合同以外的各類合同糾紛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時,分三級處理。
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的管轄法院,無論合同是否已經實際履行,實際履行地與約定是否不同,但本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其次,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根據合同糾紛中爭議標的的類型確定合同的履行地點。具體分為三種情況:第壹,如果爭議的客體是給付金錢,則合同履行地為收受金錢壹方的所在地;第二,如果爭議的標的是不動產的交付,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第三,爭議的標的是前述支付貨幣和不動產交付以外的,如動產和財產權的交付,合同履行地為履行義務壹方所在地。
再次,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了根據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的兩種特殊情況。壹是當事人雖在合同中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且當事人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管轄,不再由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立即結算的,合同履行地直接以實際交易行為為準。
觀點二:民事訴訟法解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解釋不壹致的,不再適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法解釋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釋規定與民事訴訟法解釋不壹致的,不再適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釋涉及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與本條不符,不屬於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規定適用特別規則的合同類型,不再適用,只能由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1993《關於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的批復》,批復內容與《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不符,今後不再適用。
觀點三:爭議的客體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根據“爭議標的”的類型確定合同履行地,準確把握“爭議標的”是關鍵。本條中“爭議標的”壹詞的使用主要來源於《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並借鑒了其他國家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是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故可稱為“涉訴債務”。合同的履行地是合同義務的履行地,可以是履行地,也可以根據合同義務的履行情況選擇不同的履行地。在雙務合同和多務合同中,當事人分別負有不同的合同義務,通常每項合同義務都有其履行地,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因履行合同義務發生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時,由合同履行地確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則當事人爭議的合同義務履行地確定為有管轄權的合同履行地。這不僅明確簡單,而且符合糾紛管轄最密切聯系地的原則要求。即使是單方合同,如果有兩個以上不同的合同義務,也可能有兩個以上的履行地。當發生合同糾紛時,履行地也應根據有爭議的合同義務來確定。對於“爭議標的”的理解,要特別註意不要將“爭議標的”等同於訴訟請求。在合同糾紛中,訴訟請求是基於合同關系主張對方承擔合同責任的陳述。合同的履行地不能根據訴訟請求的類型來確定,只能根據爭議中的合同義務,即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來確定。
觀點4:爭議的客體是支付貨幣,即爭議的合同義務是以支付貨幣為基礎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爭議對象是支付貨幣,即爭議的合同義務以支付貨幣為基礎。
最典型的合同義務是借款合同。貸款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償還本息的,爭議的對象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本息的義務,收到款項的壹方是貸款人。此時,貸款人可以向合同履行地的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在借款合同中,如果貸款人需要撥出貸款或借款人需要償還貸款,雙方都可能成為款項的收款人,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能成為款項的收款人,也可能成為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簽訂後,借款人違約不還貸款,借款人起訴貸款人發放貸款的,爭議的對象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收到款項的壹方是借款人。此時,借款人可以以其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借款合同以外的合同,如果爭議的合同義務是支付貨幣,本條關於收取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也可以適用於確定管轄法院。如果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有先支付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後交付貨物,但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出賣人起訴買受人支付貨款,爭議的客體是支付貨幣,出賣人是收貨方,可以認定出賣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觀點五:在確定其他標的合同的履行地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來確定爭議標的。
其他物是指除貨幣和不動產以外的物,包括動產和財產權。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為金錢而訴,即訴訟請求是給付金錢,可以基於合同中的金錢給付義務,也可以基於非金錢給付義務。此時,不能直接根據訴訟請求來確定爭議的對象,而應根據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來確定。在銷售合同的情況下,甲是貨物的賣方,乙是買方。甲起訴乙要求支付貨款的,爭議的標的為貨款,甲作為收貨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B起訴A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爭議的對象是A的交貨義務,那麽A就是履行義務的壹方,A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觀點六:合同確認之訴和合同成立之訴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確定合同履行地來解釋。
《民事訴訟法》解釋了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三種情形,分別針對給付金錢、交付不動產和履行其他標的。壹般來說,只考慮付款投訴的情況。合同糾紛中不僅有給付請求權,還有確認和成立請求權。在單純請求確認合同效力或解除合同的訴訟中,爭議的對象不是合同中的具體義務,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合同法律關系是否解除的問題。此類合同糾紛不能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釋確定合同履行地。對此,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有約定的,可以根據約定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摘自高《民事訴訟法解釋中管轄權的理解與適用》,載《民事法律文書解釋》第10、2015期,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1.合同未約定履行地,爭議標的物為支付貨幣,合同履行地為收取貨幣的壹方所在地——寧夏鹽池縣潤發煤業有限公司(與青海元鑫礦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案件實質: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如果爭議的標的是支付貨幣,收到貨幣的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案號:(2015)閩重耳字第23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借款合同履行地不明確,但收到款項壹方的所在地可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杜與曾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件主旨:?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可以將收錢壹方的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
案例編號:(2015)敏敏中字第號。153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3.懸賞廣告的履行地未明確約定,接受貨幣懸賞的壹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與上海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糾紛案。
案件主旨:?有獎廣告糾紛屬於合同糾紛,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合同履行地為收取貨幣報酬的壹方所在地,收取貨幣報酬的壹方對其所在地承擔舉證責任。
案號:(2015)沈敏字第131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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