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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指的是哪壹方?

借條中的出借人是指指出借錢的人。按照我國的規定,借錢的過程中壹定要寫清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應的借款過程和借款金額、日期,否則很可能發生糾紛,導致以後無法查清事實。

貸方是債權人,借方是債務人。

貸款人是指在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中,將貨幣或實物交付給借款人占有或使用,並按約定定期或不定期收回與借款人同等種類、數量和質量的貨幣或實物或原物的壹方。

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憑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借條等證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判決後,對方當事人在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在法院判決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借據的具體條款是什麽?

借條作為民間借貸的壹種合同形式,包括借貸雙方名稱、貸款金額、幣種、貸款用途、貸款利率、貸款時間和還款時間、違約金(延遲還款)、見證人和擔保人、糾紛解決方式等要素。

借條本身並不復雜,只要有債務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即使是後來加上的),但只要符合借條的主要條款,就具有法律效力。壹旦發生糾紛,出借人可以拿著這樣的借條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人民法院也會受理。

貸方和借方的區別如下:

1.貸款人是借款人,借款人是需要借錢的人;

2.有債權債務關系。作為貸款人,要註意借款人是否有良好的還款能力和意願,並保留收據。最好有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利息、還款日期。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有信用或財產作為擔保,或以第三方作為擔保,向貸款人借入貨幣資金的企業、機構或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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