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相關納稅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2.應稅服務年增值稅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500萬元)的增值稅納稅人;
3.根據相關政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
4.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非企業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壹般納稅人標準的,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3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實施辦法》規定,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稅增值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不需要提交資料進行處理。
2.註:住所使用證明材料的準備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如果是自己的房產,需要房產證復印件和自己的身份證;
(2)租房的,需提供房東簽字的房產證復印件、房東身份證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房租發票;
(3)以公司名義租用寫字樓的,需要公司蓋章的房產證復印件、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租金發票。
擴展數據:
壹、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小規模認定的標準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2.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其他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4.非企業單位和納稅行為不頻繁的企業,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營改增後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關於北京等八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第38號規定,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關於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深國水寒[2012]227號)規定,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應稅服務和新開業的納稅人,可在2012 10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人應提供的信息如下:
1.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通用申請表;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負責人和財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4.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5.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其他可用場所證明及其復印件;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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