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此銀行會告訴法院要求還款。
法院審理後,判決是銀行應當承擔內控機制造成的不良後果。
交通銀行於2012年8月30日簽訂了69周歲及2012的個人循環貸款合同。該協議約定李為個人循環貸款,2065438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4日貸款利率為5%,由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上浮。同時,雙方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文立,北京海澱區壹套房子,為貸款提供了最高抵押擔保,並取得了房屋他項權利證書。
2012年9月4日,交通銀行向李銀行賬戶發放貸款1.5萬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文立並沒有按照合同進行還款。為此,銀行將在北京西城人民法院。
庭審中,溝通申請請求:李(李)1.5萬元;根據個人循環貸款合同指定李生,並從2013年4月4日開始支付利息、罰款和食物。2018年6月6日認購人數達746753.83元。
據其介紹,在貸款過程中,只有房產證是真的,其余貸款由銀行經理管理,以壹男子偽造的名義。其中,營員中,老人有6個簽名,並偽造了丈夫的曾鳴標識,偽造了工作證明。
老人說他沒有用貸款。
另外,老人提供的抵押房產是她和丈夫結婚後購買的夫妻房產,且壹旦貸款明確,抵押貸款是唯壹的,沒有簽訂相應的材料。曾明的簽名是偽造的。
老人回憶起個人循環貸款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後,想懺悔。我找劉滿的房產證進行貸款調解,劉男不同意。她擊中了李生的變相授權。最高抵押合同等材料,辦理抵押登記,非法騙取抵押。
老人表示,自己沒有去明不動產登記中心,也沒有在抵押申請表上簽字,希望法院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院:銀行內控機制缺失應承擔不利後果。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交通銀行在貸款業務辦理過程中存在重大失誤,存在管理不善、教育不足的問題,以及貸款審批、風險核查部門的工作存在問題。目前交通銀行內控機制缺失,相應的不良後果應予以保障。
法院判決駁回交通銀行的全部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