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管理方面。《辦法》明確建立保障性租賃房清冊,明確房源入庫條件、入庫申請程序、各單位在房源入庫中的審核責任、租賃房源分配渠道等。
在租金分配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房的租賃對象為新市民、青少年等群體,可通過網上或現場申請租賃資格。租金的分配方式有定向和非定向兩種,分配過程分為集中分配和常態化分配兩種形式。每份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低於1年,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到期後,符合條件的租約可以續簽。
在成本管理方面。《辦法》明確,租金標準不超過市場租金標準的90%,年租金漲幅不超過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明確水、電、氣價格嚴格執行居民標準,車位租金、物業服務費、運營服務費不高於市場標準。
在後期管理中。《辦法》明確,承租人可按規定申領居住證並享受相應權利,經營單位(產權人)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財政、金融等扶持政策。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各責任主體的管理責任,其中產權人應當保證所提供的住房符合保障性租賃房的要求,並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運營單位負責保障性租賃房的日常管理;承租人應當合理合法使用房屋,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或者轉租。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明確了責任主體的監管責任,其中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各自的監管責任。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如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各區(市)縣對房屋經營管理進行監督。在日常管理過程中,如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運營單位(產權人)、承租人、經紀機構違法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