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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會?

壹、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會?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壹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條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壹)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二)及時發現信強貸款管理。(三)為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第四條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壹)真實款的風險狀況。(二)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三)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四)審慎性原則。對難以準確判斷借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但存在壹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也可能會造成壹定損失。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損失。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壹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壹)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五)貸款的擔保。(六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

二、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會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壹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條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

(壹)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

(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

(三)為判斷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第四條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

(二)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

(三)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要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

(四)審慎性原則。對難以準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

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壹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壹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壹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壹)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

(五)貸款的擔保。

(六)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

(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

第七條對貸款進行分類時,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

不能用客戶的信用評級代替對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

第八條對零售貸款如自然人和小企業貸款主要采取脫期法,依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直接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戶、農村微型企業貸款可同時結合信用等級、擔保情況等進行風險分類。

第九條同壹筆貸款不得進行拆分分類。

第十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關註類:

(壹)本金和利息雖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並、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嫌疑。

(二)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

(三)改變貸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壹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

(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

第十壹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壹)逾期(含展期後)超過壹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並、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者利息已經逾期。

第十二條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

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

重組後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分類。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分類中應當做到:

(壹)制定和修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管理政策、操作實施細則或業務操作流程。

(二)開發和運用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操作實施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

(三)保證信貸資產分類人員具備必要的分類知識和業務素質。

(四)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保證分類資料信息準確、連續、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貸組織管理體制,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內部控制機制,保證貸款分類的獨立、連續、可靠。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要對貸款分類制度的執行、貸款分類的結果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季度對全部貸款進行壹次分類。

如果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對貸款的分類。

對不良貸款應嚴密監控,加大分析和分類的頻率,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逾期天數是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對信貸資產分類政策、程序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將結果向上級行或董事會作出書面匯報,並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檢查、評估的頻率每年不得少於壹次。

第十七條本指引規定的貸款分類方式是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各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貸款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於本指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並與本指引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

商業銀行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報備。

第十八條對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項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項目,也應根據資產的凈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劃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

分類時,要以資產價值的安全程度為核心,具體可參照貸款風險分類的標準和要求。

第十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貸款分類及其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貸款分類的數據資料。

第二十壹條商業銀行應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核銷貸款損失。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依據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貸款分類方法、程序、結果及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核銷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各類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信用社。

政策性銀行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經營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類制度,但不應低於本指引所提出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發布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以本指引為準。

三、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國銀監會二○○七年七月三日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第壹條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第三條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壹)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三)為判斷貸款損失準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第四條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壹)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二)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三)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要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四)審慎性原則。對難以準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第五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壹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壹定損失。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損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壹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第六條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壹)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五)貸款的擔保。(六)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第七條對貸款進行分類時,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不能用客戶的信用評級代替對貸款的分類,信用評級只能作為貸款分類的參考因素。第八條對零售貸款如自然人和小企業貸款主要采取脫期法,依據貸款逾期時間長短直接劃分風險類別。對農戶、農村微型企業貸款可同時結合信用等級、擔保情況等進行風險分類。第九條同壹筆貸款不得進行拆分分類。第十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關註類:(壹)本金和利息雖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並、重組、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嫌疑。(二)借新還舊,或者需通過其他融資方式償還。(三)改變貸款用途。(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五)同壹借款人對本行或其他銀行的部分債務已經不良。(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第十壹條下列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壹)逾期(含展期後)超過壹定期限、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二)借款人利用合並、分立等形式惡意逃廢銀行債務,本金或者利息已經逾期。第十二條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調整的貸款。重組後的貸款(簡稱重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重組貸款的分類檔次在至少6個月的觀察期內不得調高,觀察期結束後,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規定進行分類。第十三條商業銀行在貸款分類中應當做到:(壹)制定和修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的管理政策、操作實施細則或業務操作流程。(二)開發和運用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操作實施系統和信息管理系統。(三)保證信貸資產分類人員具備必要的分類知識和業務素質。(四)建立完整的信貸檔案,保證分類資料信息準確、連續、完整。(五)建立有效的信貸組織管理體制,形成相互監督制約的內部控制機制,保證貸款分類的獨立、連續、可靠。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要對貸款分類制度的執行、貸款分類的結果承擔責任。第十四條商業銀行應至少每季度對全部貸款進行壹次分類。如果影響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調整對貸款的分類。對不良貸款應嚴密監控,加大分析和分類的頻率,根據貸款的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第十五條逾期天數是分類的重要參考指標。商業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的期限管理。第十六條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對信貸資產分類政策、程序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將結果向上級行或董事會作出書面匯報,並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檢查、評估的頻率每年不得少於壹次。第十七條本指引規定的貸款分類方式是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各商業銀行可根據自身實際制定貸款分類制度,細化分類方法,但不得低於本指引提出的標準和要求,並與本指引的貸款風險分類方法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商業銀行制定的貸款分類制度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報備。第十八條對貸款以外的各類資產,包括表外項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項目,也應根據資產的凈值、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債務人的信用評級情況和擔保情況劃分為正常、關註、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資產。分類時,要以資產價值的安全程度為核心,具體可參照貸款風險分類的標準和要求。第十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對貸款分類及其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第二十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貸款分類的數據資料。第二十壹條商業銀行應在貸款分類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核銷貸款損失。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應依據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披露貸款分類方法、程序、結果及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核銷等信息。第二十三條本指引適用於各類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信用社。政策性銀行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經營信貸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類制度,但不應低於本指引所提出的標準和要求。第二十四條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改。第二十五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發布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指引相抵觸的,以本指引為準。

四、銀行經營性風險指標有哪些?

(壹)風險水平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1.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分別計算。

1.1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

1.2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

1.3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

2.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壹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

2.1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壹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壹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2.2單壹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壹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壹級指標,包括單壹客戶貸款集中度壹個二級指標;單壹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壹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

2.3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

3.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

3.1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

3.2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臺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4.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二)風險遷徙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1.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註類貸款。該項指標為壹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註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註類貸款遷徙率為關註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註類貸款之比。

2.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三)風險抵補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準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1.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

2.準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為壹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準備與應提準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準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準備與應提準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

3.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

核心指標的設置實質

核心指標的設置實質是將風險量化的方法,同時通過持續監測,衡量哪些做法是可行的,而哪些是不可行的,從而逐漸減少風險,將風險降至最低。風險量化的第壹階段主要是計量和跟蹤,必須要知道如何對數據進行量化,這是壹項極具挑戰的工作。大多數歐洲和美國的銀行,目前都在經歷這樣壹個階段。這些信息要以壹種系統的方式收集,而且必須量化。第二階段是評估的階段。當銀行量化有關信息之後,要對它進行衡量,因此在第二階段需要很多相關技術的開發。銀行可以建立來自於內部和外部的風險損失事件數據庫,並從數據中擬合風險損失的分布,通過設置壹個置信區間,比如95%,銀行就可以計算出風險損失,也就可以為其分配資本了。為風險分配資本的最大好處就在於,當銀行遭受某種災難性損失的時候不至於癱瘓,甚至於倒閉。而到了第三階段,就是向各個管理層提供數據,以讓他們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解決所面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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