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的材料
(壹)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機動車駕駛證;
(3)機動車登記證書(未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壹並辦理業務);
(4)《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領取方式:在車管所各分局、各區(縣)交警分局(大隊)和公安門戶網站的機動車管理窗口下載打印;填表時請仔細閱讀表格背面的說明),單位車輛由委托人簽字,個人車主簽字;(五)委托代理人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所有人書面授權委托書,代理人應當在《機動車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上簽字;(六)機動車標準照片兩張;
(七)屬於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或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等改變使用性質的,還需審查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車輛使用性質證明;(八)需要變更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原號牌,重新核發機動車號牌號碼。未辦理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應當共同申請辦理業務,並提供下列材料,交驗機動車。受理後五個工作日內,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窗口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然後辦理其他業務。辦理程序(壹)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攜帶所需證件、憑證到車管所各分所查驗窗口排隊系統領取排隊憑證,到查驗窗口提交上述材料,交驗機動車。
壹個小型汽車檢查窗口位於分行;大型車輛檢驗窗口設在普陀區蘭溪路1888號第44機動車安全檢驗站。
二分局小型汽車的檢查窗口設在分局內;大型車輛檢驗窗口設在松江區宋冬路337號第十九機動車安全檢驗站(2065438+2005年3月30日受理);
第三分局稽查窗口設在分局。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十五條、九條壹、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不予辦理。
1,變更機動車品牌、型號、發動機型號,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選用的發動機除外;
2、改變已註冊的機動車外形和相關技術數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3.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
4.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
5.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6.機動車被盜被搶。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向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