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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策

實錘!

今日起(8月22日)

我州正式執行住房公積金新政

貸款額度最高提至80萬

具體情況如何?壹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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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對

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調整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繳存職工:

為更好支持職工合理住房需求,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在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場調節方面的作用,按照《紅河州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精神,結合紅河州住房公積金實際,經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決定對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政策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壹、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雙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由原來的50萬元調整為80萬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由原來的30萬元調整為50萬元。

二、放寬紅河州外購房提取使用公積金

繳存職工到紅河州外購買自住住房的,不受購房地必須為職工戶籍地或公積金繳存地的限制。

(壹)購買紅河州外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購銷合同》備案登記時間在兩個年度內的,可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額。

(二)購買紅河州外再交易自住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在兩個年度內的,可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購房總額。

三、優化提取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

(壹)償還紅河州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抵押登記手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職工正常還貸兩年以上且近24期還款未產生逾期罰息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款;貸款仍未結清的,可按年沖還貸款,直至該筆貸款結清為止。

(二)償還紅河州外住房公積金貸款。在州外住房公積金中心有貸款未結清的,可每年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此次政策調整後首次申請時的貸款余額。

(三)償還商業銀行購買自住住房貸款。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可每年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自住住房貸款,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此次政策調整後首次申請時的貸款余額。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對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調整的通知》政策解讀

蒙自城區 胡艷輝 攝

《紅河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對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調整的通知》政策解讀

壹、本次政策調整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省、州有關要求,根據《紅河州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精神,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職能作用,現結合我州實際,對我州部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作出調整。

二、《通知》主要內容解讀

(壹)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雙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由原來的50萬元調整為80萬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職工貸款最高額度由原來的30萬元調整為50萬元。

1. 紅河州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所購(建)房屋總房價的80%,公積金繳存余額20倍,並結合借款人償還能力及其征信等情況綜合確定。

2.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調整於《通知》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申請未出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若符合新政策及相關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在2022年9月30日前重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按調整後的政策執行。

(二)放寬州外購房提取使用公積金。

繳存職工到州外購買自住住房的,不受購房地必須為職工戶籍地或公積金繳存地的限制。

1.購買州外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購銷合同》備案登記時間在兩個年度內的,可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的購房總額。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同購房的,可以提取所購房屋產權人(及配偶)和***同產權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提取總金額不得超過購房總額。

2.購買州外再交易自住住房。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在兩個年度內的,可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得超過《不動產買賣契約》、增值稅發票認定的購房總額,兩者購房總額不壹致的,以增值稅發票認定的購房總額確定。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同購房的,可以提取所購房屋產權人(及配偶)和***同產權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提取總金額不得超過所購買房屋總額。

(三)優化提取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

1.償還州內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抵押登記手續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職工已正常還貸兩年以上且近24期還款未產生逾期罰息,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沖還貸款;貸款仍未結清的,可辦理按年沖還貸手續,直至該筆住房貸款結清為止。

2. 償還州外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和***同借款人在州外住房公積金中心有貸款未結清的,可每年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此次政策調整後首次申請時的貸款余額。

3. 償還商業銀行購買自住住房貸款。借款人和***同借款人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每年申請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償還商業銀行自住住房貸款,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此次政策調整後首次申請時的貸款余額。

三、相關事宜

(壹)以往貸款、提取等政策與《紅房資〔2022〕44號》文件不壹致的,按《紅房資〔2022〕44號》文件執行,內容未涉及的,仍按原政策執行。

(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以國家和上級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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