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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概論》案例筆記2007年6月5日至10月38日(2)

11 2004年5月10日,甲方在商場購買了壹臺A牌洗衣機(三包產品)。5月15日使用時發現洗衣機沒有突然轉動,於是去商場要求退貨。店員B聲稱商場明文規定,在本商場購買的任何家用電器只能維修,不能退貨。然而,經過三次修理後,洗衣機仍然無法正常使用。為此,甲方多次向商場相關部門投訴,但始終沒有結果。雙方發生了爭執。

請回答:

(1)這個商場店員B的說法正確嗎?為什麽?

(2)消費者A該怎麽辦?

(1)本商場店員B的說法不正確。因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保證修理、更換、退貨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可見店員B主張的“本店明文規定凡在本店購買的家用電器,如有問題只能維修,不能退換”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消費者甲與經營者商場之間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提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解決。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消費者甲可以向商場要求賠償:消費者甲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

12王、、肖三人擬合資成立壹家生產燃氣具的有限責任公司。經過協商,三人起草了章程,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30萬元;

(二)王以貨幣出資2萬元,以機器設備出資8萬元,肖以壹般非專利技術出資20萬元;

(3)公司不設股東會,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4)公司需要開展業務時,將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資格,獨立經營,自負盈虧。

問:上述哪些內容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為什麽?

(1)主要從事生產經營的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該非專利技術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20%,而肖的非專利技術的價格已超過該限額。

(3)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機構,應當依法設立。

(4)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盛興購物中心買了壹個電飯煲。當天,王女士在電飯煲正常使用過程中因漏電被電流擊傷,雖經及時救治,手指仍有殘疾。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被告身份將盛興購物中心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盛興購物中心對其因觸電致殘承擔賠償責任。盛興商場在答辯中稱:第壹,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65,438+0年,因此原告的起訴已過時效期間;其次,原告觸電是因為電飯煲存在質量缺陷,被告作為產品銷售者沒有過錯,因此原告無權要求盛興購物中心承擔賠償責任。我們應該向生產電飯煲的東風電器廠索賠。法院認為被告的兩項辯護理由不成立,最終盛興商場敗訴。

問:

(1)被告盛興商場的第壹項抗辯理由為什麽不成立?

(2)被告盛興商場的第二項抗辯理由為何不成立?

(3)被告盛興商場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

(4)如果經鑒定電飯煲漏電是由產品的設計和制造工藝缺陷造成的,盛興商場將予以賠償。妳對東風電器廠享有什麽權利?

(1)《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王女士在損害發生1年後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

(2)《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生產者、產品銷售者要求賠償。盛興商場屬於電飯煲銷售商,王女士作為受害者有權要求她賠償。

(3)根據產品質量法,電飯煲商場應賠償王女士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4)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責任屬於產品生產者的,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此,在賠償後,盛興商場有權向設計和制造該電飯煲的制造商追償。

14孫、林均為勝利乳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利公司)董事。2002年5月,孫謀和牟林與張某和王某在其公司外共同開辦了壹家冷飲廠。這家冷飲廠的主要產品是酸奶和冰淇淋,與勝利公司的產品相同。2004年4月,勝利公司發現了這壹情況。公司臨時股東大會決定免去孫、林董事職務,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孫、林賠償損失。據調查,孫和在經營冷飲廠期間共獲得營業收入25萬元。

問:

(1)孫和林違反了什麽法律規定?

(2)法院應該如何判決?

(3)勝利公司解除孫、林董事職務是否合法?(1)孫謀和牟林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關於董事和經理不得與自己或他人經營同壹公司業務的規定。

(2)法院應判令孫、林經營勝利公司冷飲廠所得25萬元。

(3)勝利公司解除孫謀、牟林董事職務合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於孫謀和牟林的上述違法行為,除其收入歸公司所有外,公司還可以給予其紀律處分。

15年5月,壹家市郵政局在其營業廳張貼了壹張通知,規定所有由市郵政局安裝電話的用戶將從市郵電設備公司購買電話。同時,用戶必須先支付電話費,否則將不會辦理安裝手續。通知實施壹段時間後,有關部門收到了用戶的舉報,並對郵局的這壹行為進行了調查。經查,發現市郵電器材公司系市郵電局下屬企業。

問:

(1)郵局有什麽樣的違法行為?

(2)為什麽相關法律禁止這種行為?

(3)哪些機構應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4)監督檢查部門應如何處理郵局的這壹違法行為?

(1)郵局的行為屬於公用企業的強制交易。

(2)這種行為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的,因為它限制了用戶和消費者的自由選擇,將生產同壹種商品的其他經營者完全排除在特定市場之外,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機制的正常運行。

(三)省級或者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四)責令郵政局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情節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16國有企業火炬化工廠與另壹家國有企業火星化工原料廠決定共同發起改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為5000萬元人民幣。火炬化工廠以廠房、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出資,評估價400萬元;火星化工原料廠投入原料和廠房,以200萬元的價格進行評估。此外,火炬化工廠也以其商標和專利技術出資,經評估為11萬元,該專利技術不屬於高新技術。公司將通過募集設立。除發起人按規定認購的股份外,其余股份均可向社會公開發行。

嘗試分析:

(1)保薦人是否符合法定人數?

(2)公司註冊資本是否達到法定最低限額?

(3)發起人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公開發行股票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可以少於五人,但應當采取募集設立方式。

(2)公司註冊資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10萬元)。

(3)發起人出資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兩處:①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火炬廠、火星廠合計出資17萬元,未達到股份總數(股本)的35%;②火炬廠商標、專利權作價11萬元,超過註冊資本5000萬元的20%。

(四)發起人以公開發行股票方式設立公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但由於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未達到法定比例,其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法律規定。

17某廠於2001研制出H型高壓開關,於2002年在1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並於2003年5月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權。2001年7月,B廠也自行開發了這種H型高壓開關。B廠在2001年底之前生產了80個H型高壓開關,並於2002年3月開始在市場上銷售。2002年,B廠生產了70臺H型高壓開關。2003年初,甲廠發現乙廠的銷售行為後,與乙廠交涉,但乙廠認為其行為不構成侵權。

請根據上述材料分析以下問題:

B廠是否侵犯了A廠的專利權?為什麽?

乙廠沒有侵犯甲廠的專利權..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為制造和使用該產品作了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和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8艾米時裝店在分析市場後認為,2003年男士三粒扣西裝和格子領帶將是男士服裝的流行趨勢,即在2002年底向當地工商銀行貸款80萬元,向壹家合資服裝廠訂購壹批男士三粒扣西裝和格子領帶。西裝的成本價是800元每件,領帶的成本價是180元每件。中國工商銀行與愛美時尚店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自2002年2月30日起至2003年6月30日到期還本付息;逾期還款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承擔違約責任。除償還本息外,還應計收罰息。2003年初,不出所料,三扣西裝和格子領帶在市場上很受歡迎。元旦春節期間,愛美時尚店進口商品已大部分售出,銷售額達65萬元。春節過後,西裝銷售進入市場淡季。2月之後,幾乎沒有人關心西裝和領帶。將近2003年6月中旬,銀行貸款的還款期即將到來。然而,艾米時裝店的老板決定降價促銷:每套西裝的價格為788元,每條領帶的價格為65,438+068元,低於成本。壹周後,艾米時裝店賣完了剩余的西裝和領帶,終於如期還清了貸款。在艾米時裝店降價促銷期間,由於西裝和領帶的價格高於艾米時裝店,其他服裝店的顧客大幅減少。因此,服裝店指責艾米時裝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排擠了同行。壹些服裝店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處理艾米時裝店的低價不正當競爭行為。

請回答:

(1)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特征?

(2)什麽情況下低於成本銷售不屬於不正當競爭?

(3)愛美客低於成本促銷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1)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特征如下:①行為主體是在市場交易中處於銷售地位的經營者;②經營者實施該行為具有主觀故意,其目的在於排擠競爭對手;(3)經營者實施了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

(2)在下列情形下,低於成本銷售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①銷售生鮮商品;(二)處理即將到期的貨物或者其他積壓貨物;③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而降價銷售商品。

(3)愛美客低於成本的促銷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因為降價的目的是清償銀行貸款而不是排擠其他競爭對手。

19某廠規定女職工產假為70天。其中,分娩前10天和分娩後60天;產假期間生活費為100元。該廠女工李預產期為2001年3月20日,要求3月5日提前休產假,但該廠以不符合工廠規定為由將產假推遲到3月1日。3月20日,李若彤如期生下雙胞胎,隨後在家休養。5月18日,工廠通知李第二天上班。然而,由於恢復緩慢,李直到6月初才重返工作崗位。工廠以李違反工廠規定為由扣除了他的部分工資。李某不服,於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投訴,要求補發工資。

試分析:(1)工廠有哪些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做法?為什麽?

(2)李應該享受多久的產假?為什麽?

(3)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裁決?

(1)該工廠的規定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工廠拒絕李的休假請求並扣除李的部分工資也不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因為《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產後75天,產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2)根據上述規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因此,李應享受105天產假。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支持李的訴求,判令工廠補發工資。

20 A縣某石化染料廠、硫酸廠長期通過其排汙管道將含酸廢水排入距其廠區不遠的河流,河水流入B縣鏡花湖。2003年上半年,由於長期幹旱無雨,湖水水位下降,但工廠排放的含酸廢水並未減少,導致湖水呈酸性。B縣周樓村村民周先生承包湖面養魚多年,壹直沒有出現大量死魚。但自2003年6月以來,漂浮在水面上的死魚越來越多。環保部門監測湖水,pH值為4.8。對死魚進行了分析,結論是它們死於酸性水腐蝕。經B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因死魚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25萬元。周某找到沿河的兩家排汙單位石化染料廠和硫酸廠,要求他們賠償死魚損失,遭到拒絕。於是周某向B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石化染料廠提交了某縣環保局出具的其排放廢水pH值符合排放標準的監測報告,認為其不應承擔汙染死魚的賠償責任。硫酸廠認為,雖然自己排放的廢水不符合排放標準,但已向環保部門繳納了超標排汙費,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B縣人民法院仍判決石化染料廠賠償原告周某654.38+萬元,硫酸廠賠償654.38+0.5萬元。

問:(1)周在訴訟中是否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關證據,為什麽?

(2)石化染料廠的借口有道理嗎,為什麽?

(3)硫酸廠的借口有道理嗎,為什麽?

(1)無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因為環境民事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2)石化染料廠的辯解不能成立,因為在環境民事訴訟中,只要行為產生了危害後果,即使行為合法,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3)硫酸廠的辯解也不能成立,因為繳納排汙費並不能免除其汙染損害賠償責任。如果發生了現有的損害,它仍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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