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
3.我說明家庭經濟困難;
4.學生家庭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四條高等學校學生申請助學貸款,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同時要有兩個同學或者老師證明身份。
第五條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借款合同,承諾離校後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承諾貸款逾期壹年不還,未提出延期的。貸款人可在高等院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供查詢。
第六條助學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學生就讀學校的學費和生活費。
第七條助學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協商決定。
第八條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不得浮動。
第九條助學貸款還款方式靈活,可以提前還款,也可以隨本清息,還可以分期還款(按年、按季或按月)。具體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提前歸還部分的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算;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應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條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對借款人提供擔保或貼息的,貼息率和貼息時間由貸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學校與貼息方共同約定。
第十壹條借款人應當恪守信用。因各種原因休學的,應主動告知貸款人其最新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協助學生申請助學貸款,並做好貸款人發放和收回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如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辭退、傷亡等。,借款人學校有義務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完善服務,加強對助學貸款發放和回收的管理,提高助學貸款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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