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執行主體,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因法定事由,依法將與直接被執行人有聯系義務的案外人增加為被執行主體的壹項法律制度。追加被執行主體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法定程序進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執行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追加未繳足或者未繳足出資的股東或者出資人,或者依照《公司法》規定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被執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被吊銷、被責令關閉、被關閉後,其股東、出資人或者主管機關無償接受其財產。
導致被執行人無遺產或者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股東、出資人或者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並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在執行過程中直接申請追加未如實出資的股東為執行人,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和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六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被執行人依法變更或者追加對其他組織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的申請,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被執行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出資人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抽逃出資的,是被執行人,並在抽逃出資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被執行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且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被執行人依據《公司法》申請變更或者追加原股東或者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石棉長安網-執行中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