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經濟觀察報報道,9月2日,裁判文書網出現了壹份判決書——《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浙0304民初3808號》,但隨後不久該文書被撤下。
銀行要求以24%計息
法院僅支持四倍LPR利率
經濟觀察報稱,在這份民事判決書中,2017年7月4日,被告洪某與平安銀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洪某向原告借款21萬元,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為1.53%,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合同約定,若借款人任何壹期未及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即視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對逾期金額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借款後,借款人洪某足額支付至第10期即2018年5月4日,第11期僅支付期內利息2138.39元、復利227.11元,***計已償還本金47338.35 元。
洪某金融借款逾期,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於今年7月14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借款本金162661.65 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復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法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20年8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並當庭宣告判決。法院判決認為:原告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其總和已超過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本院參照原告起訴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計52744.27元。
近年來,平安銀行的消費金融業務發展極為迅猛,也為其貢獻了極大利潤,據2019年平安銀行財報顯示,截止2019年末,平安銀行個人貸款余額1.36萬億,較上年末增長17.6%。伴隨消費金融業務大力發展,不良率也有所上升,截至2019年12月末,平安銀行個人貸款不良率1.19%,較上年末上升0.12個百分點;而值得壹提的是,2019年,平安銀行凈利潤281.95億元,同比增長13.6%,其中;零售金融凈利潤高達194.93億元,同比增長13.8%,在全行凈利潤中占比為69.1%。
金融機構借款利息
也需低於4倍LPR上限?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保護上限將錨定壹年期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而銀行金融機構是否也要適用4倍LPR的上限引發討論。
按照司法解釋第1條表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銀行不應該適用規定的4倍LPR上限的。
余豐慧認為,按照規定來看,其實當前經濟環境下是要金融讓利實體,確保實體經濟能存活下來,從而給普遍利率較高的民間借貸“套上韁繩”設置更低的紅線,持牌金融機構更應該按照服務實體經濟的初衷,不能濫用最高利率。
編輯 白兆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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