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然人借款人基本條件
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二、自然人借款合同成立的條件
1、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2、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壹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的。所謂協商壹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3、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壹致而成立法。
三、合同成立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誌。合同訂立過程中,因壹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後,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壹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綜上所述,自然人成為借款人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且有能力還款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