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被解雇、解聘還是辭職,當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職務終止時,他立即失去了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先決條件或基本條件,即使他在工商登記中仍是法定代表人。既然喪失了這壹基本條件,法定代表人(就特定自然人而言)就無權代表公司,他必須主動停止繼續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換言之,應當主動回避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主動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具有代表公司的權利,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否則構成對外虛假陳述,構成對公司的無權代理,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基於公示公信原則,雖然喪失了基本資格,但第三人仍然可以信賴工商登記信息,認為自己有權代表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訂合同並承諾履行壹定的義務,這些義務應由其公司承擔,而不是由個人承擔。
因此,企業的貸款由企業償還。企業法定代表人不承擔個人還款責任。當然,前提是企業沒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轉移資產等違法行為。,且法定代表人未作出個人擔保,否則企業的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該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壹條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