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貸款預約需要多久
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法律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1.貸款人準備相關資料,到銀行填寫貸款申請,並提交材料;2.貸款銀行接到申請後進行資料的確認和審核;3.審核過後,貸款銀行聯系貸款人,簽訂相關合同;4.銀行放款,貸款人履行還款責任。《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上海純公積金貸款買房壹定要預約嗎
需要。
申請辦理純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業務,請務必撥打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咨詢電話0或登錄上海住房公積金網進行貸款辦理時間預約,客服人員會向您提供幫助。當您預約成功後,購房貸款所有***同申請人及***同借款人務必按照預約的時間攜帶以下資料,前往預約指定的貸款受理單位辦理業務。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每個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利用職工所屬單位長期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再委托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發放的壹種住房抵押貸款,以及在工作期間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
重慶公積金公眾號貸款預約選日期什麽時候更新。
上午9點。
壹般重慶公積金貸款預約時間為周壹至周六的上午9點到下午的4點30分,節假日除外,所以壹般上午9點就可以更新了。在9點到4點30分時間段就可以預約了,預約流程是微信搜索重慶公積金,並關註重慶公積金公眾號,進入公眾號後,點擊下方菜單欄中的微官網在此點擊下方便民服務,並選擇貸款預約,即可進入重慶公積金貸款預約系統,在此點擊貸款受理預約並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後,即可完成預約。
如何辦理公積金貸款
1、首先貸款申請人需要到銀行以及當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表,並提供貸款所需的相關資料;
2、銀行對借款人提交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審查之後及時報送給公積金管理中心,然後公積金中心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進行審批,之後將審批結果通知到銀行;
3、銀行在接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批通知後,銀行來通知借款人辦理貸款相關手續,簽訂貸款合同,然後銀行再將貸款合同遞交到公積金中心進行復核,公積金中心核準後就會進行撥委貸基金,然後由銀行來根據貸款合同發放貸款資金;
4、借款人需要到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5、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按時償還情況,直到貸款全部還清為止。
外地繳存公積金職工如何在天津申請公積金貸款?
2019年5月底,天津住房公積金網站發布了外地公積金天津辦貸實施細則。如果妳是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想要在天津市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該這麽做!
2019年5月底,天津住房公積金網站發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在本市購房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操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外地公積金天津辦貸實施細則終於發布。如果妳是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想要在天津市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應該這麽做!
壹、貸款預約
在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預約制度實施期間,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以下簡稱“外地繳存職工”)也應進行貸款預約。
(壹)貸款預約資料
職工身份證。
(二)貸款預約申請
外地繳存職工應到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貸款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個人貸款服務中心”)進行公積金貸款預約。
外地繳存職工預約時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填寫《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辦理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預約申請書》(附件1,以下簡稱“預約申請書”)。公積金個人貸款服務中心審核無誤的,為職工預約貸款。
二、外地繳存職工貸款辦理的資料和流程
(壹)貸款申請資料
外地繳存職工在我市購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繳存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2.繳存單位開具的派駐職工到本市工作證明。
3.職工在本市的工作場所的產權證或經備案的租房合同、租房發票。
4.職工在本市居住證或本市戶口簿。
5.貸款銀行、擔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其他貸款申請材料同本市繳存職工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材料。
同時使用配偶額度且配偶也為外地繳存職工的,配偶也須提供《異地繳存證明》。
(二)貸款程序
1.貸款辦理
外地繳存職工攜帶貸款申請資料,在中心公布的預約號可受理日期起60日內到貸款銀行辦理申請、簽約及後續貸款流程。
中心向繳存城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實公積金繳存情況及公積金貸款、提取等使用情況。貸款辦理流程具體參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發〔2018〕101號)規定執行。外地繳存職工不辦理委托提取業務。
2.貸款償還
外地繳存職工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具體參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回收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發〔2017〕58號)執行。
三、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實施。其他未盡事宜按照《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發〔2018〕101號)、《天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回收操作規定》(津公積金中心發〔2017〕58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