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及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河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監管局《關於促進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豫建〔2014〕11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定作如下調整:
壹、職工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我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並計算。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象為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繳存職工。
對於購買首套房屋的認定以房管局提供的繳存職工申請家庭名下現有住房套數為準。
對於購買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認定,以房管局提供的繳存職工申請家庭名下房產實際僅有壹套住房證明材料為準;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按國家現有二套房貸款政策執行。
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我市戶籍職工在外地市就業並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區域內購房,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額度和期限按我市有關貸款政策執行,同時,貸款的擔保除住房抵押擔保外,應增加不低於2人的自然人保證,作為保證人的自然人必須是在我市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
四、為減輕貸款職工負擔,簡化程序,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擔保以所購住房抵押為主,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公證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五、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