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
借款人應向管理中心提出書面貸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住證明);
2.借款人及其妻子的月收入證明;
3、購買住房的提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提供房屋建造、翻建、大修的土地使用證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4、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超過總價款30%(含30%)的首付款證明;
5.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效憑證;
6.抵押財產的權屬證明、質押財產清單、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7.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壹條貸前調查和評估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及時開展貸款調查評估。調查內容主要包括:
1.借款人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行為是否真實合法,核實首付款是否達到總房價的30%;
3、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是否正常;
4、借款人是否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抵押擔保是否充分有效,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法律文件,擔保人信用狀況是否良好。
第十二條貸款審批
貸款審查部門對調查部門提交的借款人資料和調查意見進行審查,重點審查借款人資質和還款來源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審查貸款抵押、質押和擔保的合法性;審查貸款金額和期限是否與借款人的收入相符等。審查意見報審批人審批,審批人對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等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三條簽訂合同和發放貸款
1.管理中心同意貸款的,由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借款人和擔保人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質押和保證合同)。
2、合同簽訂後,借款人到房產部門辦理房屋產權抵押登記,到質押證書簽發銀行辦理有價證券兌付登記。
3.根據貸款合同,管理中心將資金劃入委托貸款資金賬戶,受委托銀行根據貸款合同和貸款通知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入賣方賬戶或個人儲蓄賬戶(詳見操作流程)。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0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貸款申請人;貸款發放後,受托銀行應在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手續。
第十五條對於購買由開發商提供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建造的房地產,需要嚴格審查所購住房是否符合主體結構封頂和開發商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要求,並提交貸款審查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