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5年9月發布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異地貸款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異地貸款的辦理流程,提出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抓緊出臺個人住房異地貸款業務細則。
處理流程:
1.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貸款審核所需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的申請對職工發放的貸款進行核實。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繳存職工,為其出具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繳存和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到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明細臺賬。
4.異地繳存職工貸款還款期間,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發生轉移的,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告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轉入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進行重新認定和記錄。
5.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可按貸款合同約定扣劃用於償還貸款。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的七大用途:
1,購房:
(1)無貸款買房,可壹次性提取公積金;
(2)商業貸款可以提取公積金用於首付;
(3)商業貸款可用於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4)公積金(組合)貸款可用於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
2、建造、翻建、大修房屋:
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和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建房批準當月(含當月)前的公積金額度,提取總額不超過建房成本。
3.租房子:
(1)使用公積金支付配租或政府租金補貼的經濟租賃房租金;
(2)用公積金支付市場租金。
4.父母為孩子買房:
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買自己的房子,付完首付就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積金。(這種做法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可以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部門。)
5.從銷戶中提取所有余額:
(1)離婚或退休;
(2)農業戶籍從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三)到外國和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重度殘疾,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
(6)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戶口所在地城市或者不在戶口所在地城市的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7)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存儲戶滿2年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
(8)在所在市行政區域外工作,在當地建立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銷戶,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
6、納入最低或最差範圍提取和使用:
職工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貧困救助範圍,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得超過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貧困救助範圍前的住房公積金額度。
7、重大疾病的治療:
家庭成員(包括職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住院治療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九大疾病每半年可提取壹次,每次提取金額不超過兩年內個人實際支出(不含醫保報銷部分),兩年內累計提取不超過個人實際支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