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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按月對沖還貸

住房公積金按月對沖還貸是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在償還貸款的過程中,使用借款人及配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來沖抵部分或全部月還款額的業務。住房公積金借款人,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其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抵償,其每月實際歸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壹種還款方式。按月對沖還貸業務有足額對沖和差額對沖兩種方式。

住房公積金按月對沖的辦理程序如下:

1、按月對沖還貸申請。新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在申請貸款的同時申請辦理按月對沖還貸業務,已經辦理了貸款的借款人可在每月1日至10日至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按月對沖還貸,同時領取住房公積金按月對沖還貸申請審批表壹份;

2、按月對沖還貸受理。委托人持必備資料到住房公積金中心(含管理部)辦事大廳貸款受理櫃臺進行受理;

3、按月對沖還貸審批。住房公積金中心對按月對沖還貸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批;

4、按月對沖還貸協議簽訂。審批通過後,當場與借款人簽訂《按月對沖還貸委托協議》;

5、按月對沖還貸實施。住房公積金中心於次月從委托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中提取符合規定的還款額存入其還款帳戶中。如所提取的還款額不足償還每月應還款額,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補足;

6、按月對沖還貸終止。住房公積金中心每月對已辦理了按月對沖還貸業務的貸款進行跟蹤,對發現不符合按月對沖還貸條件的貸款,將終止按月對沖還貸。

綜上所述,借款人應及時掌握每月還貸情況及住房公積金帳戶余額是否充足,不足時應提前將補充資金存入銀行還款帳戶,確保每月按時足額還款。委托人提前終止或自行終止“按月對沖還貸委托協議”的,借款人應繼續按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及擔保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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