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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助學貸款的辦理方式

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Xi安支行

陜西省教育廳

陜西省財政廳

(2000年9月22日)

陜法正[2000]52號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和“科教興陜”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國辦發[1999]5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若幹意見的通知》(), 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關於助學貸款管理補充意見的通知》(國辦發電〔2000〕27號),制定《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壹.適用範圍

(壹)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是由相關銀行提供、省財政貼息的助學貸款,適用於省屬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科生、專科生、研究生(以下簡稱“學生”)。

(2)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旨在幫助經濟困難學生在校期間支付學費和生活費(含學費和住宿費)。利用財政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是省政府的重要舉措。

(3)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均為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以下簡稱“貸款人”)。貸款人應按照國家要求積極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應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的範圍內給予適當優惠。

(4)貸款人向已滿18周歲的學生(借款人)發放無抵押(信用)助學貸款,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借款人)發放無抵押(信用)助學貸款或保證助學貸款。

(五)陜西省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操作細則由貸款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制定。貸款人應改善服務,加強對助學貸款發放和回收的管理,提高助學貸款的使用效率。

第二,管理制度

(六)為確保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施,省教育廳、財政廳、人民銀行Xi分行和經辦銀行陜西省分行組成“省國家助學貸款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協調小組”)。省教育廳成立“省教育貸款與教育項目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協調集團日常業務。

(七)省級協調小組根據國家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確定的相關政策,領導本省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省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與學校的關系;確定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計劃。

省協調小組成員中,省教育廳主要負責調查研究,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落實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制定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計劃;省財政廳主要負責籌集和撥付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按實際發生額全額貼息),並監督貼息資金的使用;中國人民銀行Xi分行主要負責指導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監督貸款實施;各經辦銀行陜西分行主要負責制定助學貸款操作規程,並監督檢查其分支機構的具體執行情況。

(8)管理中心根據省協調小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計劃,接收並審核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定各學校的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貸款人;統壹管理省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資金,並將貼息資金存入銀行賬戶;根據貸款人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數量,按季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人;與貸款人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貸款人提供相關信息資料;接受國內外學生捐贈,擴大扶貧資金來源;辦理省協調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事宜。

(9)各學校應指定專門機構(萬人以上規模的學校應設立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統壹管理本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管理中心提交學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申請金額,向貸款人提交初審後的助學貸款申請(每所學校只能選擇壹家銀行);與貸款人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貸款人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及時統計並向管理中心和貸款人提供學生的變動情況(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學、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要進壹步提高認識,本著對國家和學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加強合作,積極做好助學貸款工作,簡化貸款手續,擴大貸款規模,為學生提供簡單快捷的服務。?6?1

三。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壹)省級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人申請、貸款人授信、分期管理。

(12)貸款人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準;用於生活費的數額至少應不低於學校所在地區基本生活水平與學雜費、住宿費收取標準之和。

(13)18年齡經濟困難學生申請無擔保(信用)國家助學貸款時,學生所在學校須提供貸款證明人和見證人。

介紹人是指國家助學貸款的主管部門(如學生處、國家助學貸款辦公室)。其職責是:負責將借款人的貸款申請納入學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送管理中心和相關貸款人統壹審批;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相關信用檔案;負責銀行與學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相關事宜。

見證人是指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即借款人的同學或老師,其中兩人可以見證),無需為借款人提供擔保。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出借人了解借款人。

(十四)申請無擔保(信用)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供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

2.有常住居民身份證。

3.好好學習,品德好。

(十五)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應按照借款合同簽訂,合同中應明確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有效聯系方式。

(16)貸款人應在收到學校發送的學生貸款申請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貸款的決定,對同意貸款的,應立即準備貸款通知書,並及時將已批準貸款的借款人名單及獲得的貸款金額通知借款人所在學校。學校應將相關信息報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貸款人加強貸款管理。

(17)學費貸款和生活費中的學費、雜費、住宿費貸款,由貸款人按學年直接劃入借款人學校指定的賬戶;日常生活費用貸款由貸款人於每月5日前劃入借款人在貸款人儲蓄所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日常生活費用貸款每年10個月。

(十八)借款人如要求中途停貸,可通過學校指定部門向貸款人申請停貸。如遇特殊情況,需追加貸款額度,可單獨申請追加貸款手續。

四。貸款期限、利率和折扣

(十九)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具體確定每筆國家助學貸款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八年,視學制和借款人經濟狀況等情況而定。);是否展期由貸款人和借款人決定)。

(二十)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二十壹)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省級財政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貼息。借款人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省財政補貼,其余50%由借款人承擔。管理中心向省財政廳提供年度貼息額度,省財政廳審核後於每年1月和7月按規定將貸款貼息資金足額撥付到管理中心。

(22)2000年高校管理體制調整時,劃轉原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主要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普通高校,2000年及以前入學的學生生源地助學貸款貼息仍由中央財政負責。

(二十三)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向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動詞 (verb的縮寫)貸款回收

(二十四)借款人所借貸款本息原則上應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還款方式可以靈活運用,既可以提前還款,也可以利息隨本金壹並還清,還可以分期還款(按季或按月)。具體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並列入合同。

(二十五)貸款期間,借款人出國(境)或定居,必須在出國(境)前還清貸款本息。否則,學校或工作單位有責任通知有關部門拒絕辦理出國(境)手續。

凡借款人需要轉學的,必須完成其所在學校與貸款人之間以及擬轉學學校與相應貸款人之間的學生貸款債務的轉移,或者在學生還清貸款本息後,學校方可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對於退學、休學、被開除或死亡的借款人,其推薦人、見證人和學校有責任告知出借人。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未使用的貸款,並按合同約定提前收回貸款本息。

(二十六)借款人畢業後留在本口岸工作的,應在約定還款日前將貸款本息存入原活期儲蓄賬戶,貸款人在約定還款日主動從賬戶中扣收。

如果借款人畢業後去異地工作,可以將貸款匯入賬戶,通過銀行的異地分行歸還貸款;貸款人也可與借款人工作所在地的經辦行分支機構協商辦理轉貸手續。

(二十七)經貸款人同意,國家助學貸款可以展期,但逾期部分省級財政不再給予貼息。

(二十八)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本息的,提前還款部分的利息按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如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將向借款人發出催款通知,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九)對於尚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人,就業單位有義務協助貸款人督促其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當他工作變動時,他有義務提前通知貸款人。

(三十)建立借款人個人信用登記制度。按規定簽訂借款合同時,借款人應承諾離校後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貸款人承諾貸款逾期壹年不還,未提出延期的,可在其就讀學校或相關媒體公布其姓名和身份證號,以供查詢。

(三十壹)貸款人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發生的壞賬,由各貸款人總行核實後,按實際發生額在所得稅前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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