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借款人原則上是借款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入學前戶籍必須與借款學生本人戶籍壹致;* * *如果借款人不是父母,年齡必須在25-60歲之間。如果借款人超過60歲,請更換借款人。
首次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所需材料:
加蓋公章的申請表、借款人及本人身份證、高校錄取通知書(學生持學生證)及上述材料復印件;本人和* * *借款人戶口本只需要出示,不需要復印件。
資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2011起,學生只需到高校資助中心在線辦理電子回執,無需郵寄紙質回執。
重新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所需材料:
我簽名的申請表和學生證的復印件。借款人或借款人不能到受理現場的,對方可憑授權委托書提出申請(2011新合同不需要)。高校資助部門出具的本人未在高校申請過國家助學貸款的證明。
擴展數據:
根據《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借款人可以在生源地直接向貸款人申請商業性助學貸款,即申請助學貸款,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申請商業性助學貸款,即申請助學貸款;但貸款人不得接受借款人在原籍和就讀地重復申請貸款。
第十七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商業性助學貸款申請時,應要求對方提交書面貸款申請,填寫相關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文件、證件和資料:
(1)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證明原件),並提供上述證件的復印件;
(2)貸款人要求的借款人與其法定代表人關系的證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員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借款人為新生提供學校的錄取通知書或錄取通知書,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學生證或其他學籍證明;
(5)借款人在校學習期間所需學費、住宿費、生活費總額的相關材料;
(六)以房產作抵押(質押)的,應提供抵押(質押)證明和所有權人(含房產所有權人)簽署的同意抵押(質押)的承諾書,抵押物應提交貸款人認可的機構出具的價值評估報告。
質押應當提供權利證書,由第三方擔保的,應當出具擔保人同意承擔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的書面文件及相關信用證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擔保人應親自出具並簽署書面授權,同意銀行查詢其個人信用信息;
(8)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和資料。
第十八條貸款人受理貸款申請後,應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借款人在所在學校申請貸款的,貸款人還應聯系借款人所在學校作為介紹人,做好以下工作:
(1)向貸款人推薦借款人,並對借款人的資質和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二)協助貸款人監督貸款的使用。
(3)及時通知貸款人借款人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以及發生休學、轉學、出國留學或定居、自行退學、開除等情況。,並協助貸款人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債權。
(4)在借款人畢業前,向貸款人提供其畢業去向、就業單位名稱、居住地址、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
(五)協助對借款人開展信用教育和貸款償還宣傳,解釋貸款償還的程序和方法;協助貸款人確認借款人還款,催收貸款。
第二十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資信、貸款用途、擔保等因素審批貸款。貸款批準後,貸款人應及時通知借款人與保證人簽訂與助學貸款相關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並按有關要求辦理抵(質)押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應按合同約定將貸款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或借款人學校指定的賬戶,貸款人應監督使用。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違反借款合同,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的貸款部分,將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計收利息。
第二十三條借款人和借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貸款人可以根據情況給予借款人壹定的寬限期,在此期間不償還本金,也可以根據借款人的困難程度將在校期間產生的利息資本化。借款人離校後的次月開始償還貸款。貸款可以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償還,利息隨本金壹並還清,也可以在貸款到期時壹次性還清。
第二十四條借款合同簽訂後,如需變更還款方式,必須事先征得貸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權貸款人於約定還款日從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中直接扣劃應償還的本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合同生效後,借款人可按合同約定提前歸還部分或全部貸款,貸款人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額外費用。
第二十七條借款人未能在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按期償還貸款本金的,應提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展期限壹次。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後,借款人和貸款人應簽訂展期協議。如果貸款有擔保,展期協議應由擔保人書面確認。
第二十八條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壹致,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涉及第三方保證的,變更條款還應當經第三方保證人同意。在協議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變更聯系方式、工作單位或住所後30日內將變更後的聯系方式、工作單位或住所通知貸款人。
第三十條借款人、保證人在貸款期間違約,貸款人可根據借款合同:
(壹)要求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要求增加相應價值的抵(質)押物,或者更換擔保人;
(3)停止發放未使用的貸款;
(四)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6)對擔保人的追索權;
(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置抵押(質押)物;
(八)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百度百科-生源地助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