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困生貸款期滿沒法取回壹部分,由提意見的院校和學生貸款管理處相互承擔償還(在其中:院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處償還40%)。
3.國家激勵各界人士以各種各樣方式為經濟發展艱難學生出示助學貸款貸款擔保和貼息貸款。
國學貸款補貼政策解讀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指定中國工商銀行試點向全日制高等學校中的本、專科學生發放的、用於支付學費和生活費的財政貼息貸款。
1、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
2、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同負責償還
3、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因此,國家助學貸款補貼實際來說是多方面的,對於貸款前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人士對於國家助學貸款進行貼息,貸款後對於在校期間實行利息全免,還款時對於特別困難的學生實行代償。
國家助學貸款補貼多少錢
國家助學貸款補貼的金額數額,是與貸款學生申請的貸款總金額、貸款期限、還款期限來決定的。比如說同樣都是本科生,壹人貸款***元,壹人貸款***元,那麽國家助學貸款對於***元的補貼無疑會更多壹些的。所以,國家助學貸款補貼的金額並不固定,具體以貸款學生的貸款金額為準。
國家助學貸款補貼對於家庭困難的貧困學生來說,是得以順利完成學業的保障,同時因為國家助學貸款的施行與推廣,越來越多的貧困生不會因為擔負不起學雜費而中斷學業。可以說,國家助學貸款補貼為國家資助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
法律依據:
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管理辦法
第壹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進壹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號)規定,為做好財政貼息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學生在校期間100%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辦法。
借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當借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被取消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所需貼息經費,由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根據需貼息的貸款規模提出經費需求預算,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編入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條 貼息的具體做法是:經辦銀行於每個季度結束的20個工作日內,將本行對在校學生實際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名單、貸款額、利率、利息等情況按高校進行統計匯總,經高校確認後,按高校行政隸屬關系,提供給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
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應在收到經辦銀行提供的貼息申請材料後的10個工作日內,及時向經辦銀行支付貼息經費。
第五條 借款學生畢業後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學生與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協商確定。
第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開始執行。此前簽訂合同的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繼續按原辦法執行。
第七條 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所屬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財政貼息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四部門以聯合發文形式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