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在企業融資問題上關於銀行信貸回歸本源的呼聲日高。不僅企業在呼喚,社會各界在呼喚,基層銀行也在呼喚。其核心就是要進行制度創新,去擔保化。在成熟完善的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而銀行體系仍深陷“擔保鏈”泥潭的當下,或許我們要求商業銀行徹底“扔掉”長期以來依賴的“抵押擔保”拐杖實在是強人所難。但我們也並非無可作為,可以在“拐杖”的材質、功能上下功夫,讓“拐杖”逐漸變得輕巧靈便,讓銀行逐漸淡化對“拐杖”的依賴。這並非筆者異想天開,關鍵是我們能否以創新的思維重新認識和評估抵押(包括質押)品的價值,積極發掘抵押物的價值內涵,實現抵押物價值的理性回歸。
銀企眼中的抵押物價值內涵大有不同
實際上,銀行和借款企業對同壹抵押物的價值評判是存在明顯差異的。由於彼此獲得和付出抵押物的目的差異明顯,銀行和借款企業對同壹抵押物的評價視角也因此根本不同,從而賦予抵押物不同的價值內涵。
對於銀行而言,抵押物是緩釋與彌補信貸風險損失的主要工具與手段,抵押物的價值或估值表現為對 貸款 風險的緩釋和彌補損失的能力。因此,銀行評估抵押物價值的主要依據是抵押物的凈市場變現價值以及抵押物變現的成本(可轉讓、可變現能力)。
對於借款企業而言,抵押物的價值或估價表現為抵押物對企業持續經營的價值貢獻。企業對抵押物的價值評估著眼於壹旦違約後,以抵押物代償所需付出的實際成本,包括抵押物作為企業資產有機組成部分形成的企業預期 收益 現值、以抵押物代償後帶來的資產重置成本,以及與抵押物代償相關的費用成本。
可見,同壹抵押物對於銀行與企業具有不同的價值內涵。反映在量上,企業對自身所提供抵押物的估值壹般遠高於銀行的估值。因為,抵押物相對於企業的實際價值無疑要高於其市場變現價值(包括變現成本),同時抵押物之於企業的重要性,或許關乎企業的持續生產經營乃至存續,而銀行關心的僅是抵押物的可轉讓、可變現能力以及凈變現值。
銀行與企業在抵押物價值評估上的差異性,往往決定了銀行對抵押物範圍的取舍以及抵押率的高低,並因此決定了企業融資的難易與成敗。比如,專用設備對於企業而言或許是生存的“家底”,但由於其交易變現能力遠弱於通用設備,因此壹般並不為銀行接受,即使接受抵押率也非常低。又比如,企業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專利、專項許可權利(諸如排汙權)等無形資產,對企業而言是“寶”,對銀行而言卻未必如此。
需要補充的是,不同規模、發展水平的企業對同壹抵押物的價值評估也存在較大差異。如同壹抵押物相對於小微企業的價值壹般大大高於大企業。因為“壹定量的資本增加帶來的效用增加,要比財產處在高水平時增加同樣數量的資本帶來的效用要大”,所以資產處於較低水平的小微企業的投資收益率壹般會大大高於大企業。這就意味著同樣的抵押物所潛在的預期收益及代償成本,小微企業壹般要遠高於大企業,對同樣的抵押物,小微企業的估值遠高於大企業。
顯然,抵押物的價值內涵應綜合考慮涉事各方的理解與評估,動態地、差異化地反映抵押物相對不同主體的效用大小。正是由於銀行與企業在對抵押物價值內涵理解上的差異性、片面性,形成了銀行與企業在融資問題上的分歧與反差。這既妨礙了銀企的互信與溝通,也制約了銀行信貸業務的拓展。
因此,無論從發展和維護客戶關系的戰略高度,還是從拓展業務的現實角度,都需要銀行創新思維,全面、客觀、動態地認識與把握抵押物的價值,努力挖掘企業抵押物的價值內涵。而這其中的關鍵是要學會換位思考,真正“以客戶為中心”,站在客戶角度來理解抵押物,客觀評估抵押物的價值。只有如此,才能大大拓寬抵押物的範圍,提升抵押物的效用值。
銀行應更註重抵押物的企業價值
按照固有思維定式,銀行壹般認為抵押物是緩釋與彌補信貸風險損失的主要工具與手段,因此只關註於抵押物凈市場變現價值及變現成本,但這僅是抵押物所展示的表象,而非抵押物真實的效用所在。我們不妨反思下,銀行需要借款企業提供抵押物的初衷是什麽?答案顯然並非為了最後去拍賣處置,而是憑借抵押物相對於借款人的效用,對借款人形成履約的約束力。恰如交警對違規駕駛人員的扣證行為,所扣駕駛證對交警顯然並無實際價值,但扣證對違規者則意味著高昂的、額外增加的生活成本,進而對駕車者形成守法的正向激勵。同樣,對於借款企業而言,如果將壹項生產用固定資產用於抵押,並因違約發生代償,則其承擔的違約成本不僅包括該項抵押資產的重置成本,還包括承擔因停產引發的系列損失,包括客戶流失、市場喪失等後果。隨著抵押物價值的提高,理性的借款企業在權衡利弊後會形成主動放棄違約動機、規避高風險投資項目的正向決策。因此,抵押物的真實效用應該是通過抵押物相對於企業的價值或效用,對企業形成履約的正向激勵,進而實現信貸資金的正常歸流,有效防範信貸風險。
所以,銀行對抵押物的關註點,應該是抵押物的價值或效用能否真正對借款企業形成履約的正向激勵,而不應局限於抵押物本身的凈現值。憑借抵押物,銀行不僅獲得了貸款風險緩釋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從側面對借款企業的風險度和誠信度進行測度,從而關註和把握借款企業的還款意願與能力。這實際上就是註重第壹還款來源,而非依賴第二還款來源,是信貸回歸本源的應有之意。
從這種意義上看,借款企業對抵押物價值或效用的重視及由此形成的守約激勵,客觀上達到了與銀行風險控制目標的趨同。如果能認識到這壹點,銀行在評價企業提供的抵押物價值時,目光就不應局限於抵押物的市場變現價值,而應更註重抵押物的企業價值。這種認識的形成,顯然取決於銀行經營理念能否真正轉變為“以客戶為中心”。在競爭日益激烈的金融生態下,應該說“以客戶為中心”日漸成為銀行界的***識,但知易行難,理念的轉變到行動的落地或將是壹個痛苦而漫長的過程。
抵押物如何走向價值回歸?
當我們理解了抵押物的真實效用,實際上也就找到了壹條抵押物價值回歸之路。基本路徑是,基於抵押物能否對借款企業產生履約激勵的價值取向,積極拓寬抵押物的選擇空間,增強對抵押物估值的動態性、靈活性,促進融資難問題的緩解與長期客戶關系的培育。
首先,在抵押物範圍的選擇上,要拓寬視野。銀行應該放眼長遠,切實創新對抵押物的理解,即對借款企業抵押物的價值評價由單壹重視市場變現價值,轉變為兼顧甚至更為重視抵押物的企業價值。通過科學分析和把握抵押物的企業價值,據此合理確定授信額度,更好地進行風險控制和培育客戶關系,幫助企業盤活資產,增強其融資能力。
針對小微企業特別是初創型、科技型企業可抵押資產匱乏的實際,銀行在要求其提供抵押物時,應盡可能放寬視野,由壹般的不動產向動產,由通用設備向專用設備拓展,由有形資產向無形資產拓展,積極幫助企業盤活存量資產、發掘資產價值,特別是壹些關乎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資產,如存貨、倉單等動產和應收賬款、股權、商標權、知識產權、排汙權、林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以及企業擁有的專利技術、核心技術等。
雖然這類資產在通用性、市場變現能力方面可能價值不高,但對於企業而言價值巨大。銀行若掌握企業這類關鍵資產的處置權,無疑將對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形成有力約束,有利於防範企業因冒險經營、非理性經營給銀行帶來的風險(這類風險恰恰是銀行最難防範的)。
其次,在抵押物價值的估算上,要體現逆經濟周期思維。在經濟上行期,企業資產價值總體處於升值期,企業融資能力也相對較強,這種情況下,銀行就應考慮適當降低企業融資杠桿,在對抵押物估值方面可以更審慎些,抵押率可以更低些。在經濟下行期,企業資產總體處於縮水狀態,可抵押資產減少,融資能力下降。這種情況下,如果銀行依舊抱守固有的抵押物標準,則可能會迫使基層經營行抽貸、壓貸,或者要求企業追加抵押物。其結果必然帶來企業資金鏈緊張甚至斷裂,短期看將增大銀行風險,長期看則有損銀行與企業的關系,從而損害銀行長期發展的根基。因此,銀行應立足於發展長期戰略客戶關系、站在與企業***度時艱的角度,適當提高抵押物估值及抵押率。
再次,在客戶對象上要體現差異化。在對待大企業與小微企業抵押物估值方面要實行差異化策略,即同樣的抵押物,對小微企業的抵押物估值應高於對大企業的估值,這既是基於“以客戶為中心”理念的科學決策,也是踐行普惠金融、以差異化信貸服務小微企業的體現。這壹點,我國與國際銀行業的差異十分顯著。據研究,英國中小企業貸款中85%的抵押物價值與貸款余額之比大於1,而目前我國銀行對抵押物的貸款成數基本在60%左右,抵押物的凈市場變現值也遠高於貸款額。
風物長宜放眼量。如果銀行僅僅站在自己的角度,堅持“以我為中心”,抱殘守舊,那麽,抵押物的匱乏將繼續成為橫在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路途中的障礙。如果銀行能切實轉變經營理念,實現由“以我為中心”向“以客戶為中心”的轉變,那麽銀行認識、評判抵押物的視野將大大拓寬,抵押物價值將實現理性回歸。盡管如此,我們依然熱切地期望,銀行能扔掉“抵押擔保”之拐杖,實現真正的信貸回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