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消費金融公司概況:2009年8月,銀監會頒布《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正式啟動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審批,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先行批準1家機構開展試點。但最終結果顯示,天津並未獲批籌建。首批獲批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三張牌照照片分別發往上海、北京和成都。
中銀消費金融公司定義: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向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消費用途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壹、貸款業務
1,辦理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
2.辦理壹般性個人消費貸款;
3.辦理信貸資產轉讓;
4.國內同業拆借;
5.向國內金融機構借款;
6、批準發行金融債券;
7.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和代理業務;
8.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產品;
9.固定收益證券投資業務;
10.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信貸業務是商業銀行最重要的資產業務。信貸是商業銀行的主要盈利手段,因為它可以通過放貸收回本金和利息,並在扣除成本後獲得利潤。包括信貸業務、貸款業務和擔保業務。
由於貸款不在銀行的控制範圍內,存在著無法按時收回本息的巨大風險。因此,應在遵守《合同法》和《貸款通則》的基礎上,建立嚴格的貸款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建立貸款關系、貸款申請、貸前調查、貸款審批和發放、貸後檢查、貸款回收和展期、信貸制裁等制度。
二、貸款對象
消費金融公司應向向本公司申請消費品貸款且還款記錄良好的借款人發放現金貸款。
第三,貸款額度
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的消費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