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船舶貸款必須提供產權明晰的船舶提供擔保,同時必須提供該船舶所掛靠的航運管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履約保證保險擔保以購買保險公司履約保證保險作為擔保方式申請個人船舶貸款,所選擇的保險公司應經省分行準入(按照項目準入壹般程序審批),並與我行簽訂《個人船舶貸款保證保險業務合作協議》。
3、新建船舶擔保個人船舶貸款用於建造新船,其擔保分為兩個階段:第壹階段:船舶在建期間的階段性擔保;第二階段:在建船舶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的擔保。
(1)第壹階段:船舶在建期間的階段性擔保經辦行應根據各二級分行所在地海事部門對在建船舶抵押登記的管理狀況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選擇以下方式之壹進行階段性擔保:在建船舶抵押+造船公司擔保;專業擔保公司擔保+造船公司擔保;專業擔保公司擔保+航運公司擔保;提供價值不低於貸款金額的房產或其他船舶抵押+造船公司擔保或航運公司擔保。選擇專業擔保公司進行階段性擔保,該擔保公司應經過省分行準入。
(2)第二階段:在建船舶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的擔保在建船舶驗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條件時,各經辦行應及時辦妥正式抵押登記、落實所掛靠的航運管理公司全程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等我行規定的擔保手續,屆時階段性擔保方可解除。
4、以非所購船舶/非新建船舶抵押擔保購置船舶(含壹手、二手)、新建船舶允許以非本次所購船舶(或新建船舶)抵押擔保,但應加強貸款用途真實性審查,審查審批人員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要求補充相關證明材料。
5、借款人提供第三方個人名下的船舶做抵押,僅限抵押人與借款人為父母或子女等家族直系親屬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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