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登記購買人有對外糾紛的,可以請求法院查封、拍賣財產;
3.名義產權人意外死亡產生糾紛的,房屋可能因關系由他人繼承;
4.如果銀行最終核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壹人,銀行也可以根據借款合同的有關規定,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
名下買房需要什麽證據?
1.無論誰以借款人的名義買房,都要委托專業律師以借款人的名義起草並簽訂購房協議,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保留整個過程的原始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雙方的居住證明、首付款匯款單、房貸還款單、完稅證明、登記費繳納證明等。
2.如果首付是以被借名人的名義,在給主演匯款時,壹定要註意匯款用途與“代我支付購房款”有關。註意保留雙方協商簽訂實名購房協議時的證據,如邀請朋友見證、錄音錄像等。
3.以借款名義買房的關系是否成立,應以確定借款人與名人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意思表示、借款人是否以出資方式償還為中心。在認定上述事實時,應綜合考慮選房、出資、還貸、房屋的占用和使用、購房票據和房產證持有情況、名下購房是否有合理解釋等因素。
4.壹般情況下,借名買房往往是限貸限購造成的。選房往往是借款人完成的,房款也是借款人支付的。購房完成後,該房屋也由借款人使用或處分,相關資料及權證也由借款人持有。
打著買房的幌子買房怎麽處理?
1.購房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對購房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以姓名登記的證據。買受人主張確認房屋所有權或者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對註冊人單獨主張出資債權的,按照出資性質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2.當事人約定壹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以他人名義辦理房屋登記,借款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款人請求登記人(名人)根據合同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以予以支持。否則,投資人只能向對方主張雙方形成了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投資人只能拿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