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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中修改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81?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81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

樓繼偉部長

2065438+2006年4月26日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

基本建設是指以增加工程效益或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建、改擴建、搬遷、大型維修改造工程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正確處理資金使用效率與資金供應的關系。

第四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壹)依法籌集和使用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資金,防範金融風險;

(二)合理編制項目預算,加強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

(三)加強工程核算管理,規範和控制工程造價;

(四)及時準確地編制項目竣工財務報表,全面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

(5)加強基本建設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實施績效評價。

第五條財政部負責制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指導實施。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基本建設財務活動的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含壹級預算單位,下同)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本部門或本行業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以下基礎工作: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按項目單獨核算,按照規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和財務報表;

(三)按照規定編制工程預算,根據批準的工程預算(預)做好會計管理,及時掌握施工進度,定期盤點財產物資,做好會計資料檔案管理;

(四)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向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和資料;

(五)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編制工程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六)財務部門和項目部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實行代理記賬和項目代建制的規定,代理記賬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章建設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第八條

建設資金是指為滿足項目建設需要而籌集和使用的資金,按來源分為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其中,財政資金包括壹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第九條

財政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挪用。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財政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綜合考慮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建設進度等因素進行。

第十壹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建設進度等控制項目投資規模。

第十二條

在決策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明確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建設資金,合理控制融資成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運營項目可以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多渠道籌集。

具體項目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性質的劃分,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目的、運營方式和盈利能力核定。

第十三條經批準作為經營性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規定,籌集壹定比例的非債務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

項目建設期間,項目資金的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和依法終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投資。

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經營項目投資人,應當依法委托具有專業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取得的財政資金,應根據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項目,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的規定辦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屬於國家直接投資,作為項目的國家資本金管理;屬於投資補助的,國家補助的所有權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項目投資者享有;屬於有償資助的,作為項目負債管理。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收到的經營性項目的財政貼息,沖減項目建設成本;項目完成後,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非經營性項目取得的財政資金,按照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項目接受的社會捐贈,有捐贈協議或者捐贈人有明確要求的,按照協議或者要求辦理;沒有約定或者要求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的概算基礎上,根據項目實際建設資金需求,編制項目預算,並將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總投資規模、範圍和標準之內。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細化項目預算,分解項目年度預算和財政資金預算要求。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項目資金預算應當納入項目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或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壹管理。列入部門預算的項目壹般應當從項目庫中產生。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概算、建設工期、年度投資和自籌資金計劃以及往年各類資金結轉情況,提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建議數,經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審核後上報財政部門。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後實施。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項目財務預算。因停建、延期、遷建、合並、分立、重大設計變更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按規定程序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後,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項目財務預算。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的預算審核和執行管理,嚴格控制預算。

財政預算安排應當以項目上壹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項目預算評價意見和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項目財政資金未按預算要求執行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減或收回。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督促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預算的編制、執行和調整工作,嚴格審核項目財務預算,細化預算和預算調整申請,及時掌握項目預算執行動態,跟蹤分析項目進展,並按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執行情況。

第四章工程造價管理

第二十壹條建設費用是指項目建設資金根據批準的建設內容安排的支出,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實際費用。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根據批準的建設內容實際發生的各種設備費用。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費用和稅費支出,應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購買房屋發生的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的購置、養殖、種植支出,辦公、生活用家具、用具購置支出,軟件研發支出,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支出。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成本的範圍、標準和支出責任,下列支出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壹)超出批準建設內容的支出;

(2)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支出;

(三)非法收費和攤派;

(4)無發票或發票項目不全、無審批手續、無責任人員簽字的支出;

(五)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應商等原因造成的損失,以及未按規定報批的損失;

(六)項目達到規定的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後發生的支出;

(七)不屬於本項目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用於項目前期工作的財政資金,在項目批準建設後,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對未批準或批準後取消的項目,如有財政資金結余,全部上繳國庫。

第五章基本建設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條基本建設收入是指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種項目的副產品,如變價收入、負荷試驗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工程建設副產品收入包括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油氣和油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氣、林業工程建設中的道路陰影材料、其他項目生產或伴生的副產品和試驗產品收入。

負荷調試和試運行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供水、供電、供熱收入,原材料、機電紡織、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臨時交通運營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經營性收入,其中項目整體建設尚未完工或移交生產,但部分項目簡單投產。

符合驗收條件且未按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的經營性項目實現的收入,不得作為項目基礎設施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取得的基本建設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和依法納稅後的凈收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項目虧損,余額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程價款結算是指根據基本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和竣工價款進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價款的結算壹般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2個月內完成,大型工程壹般不超過3個月。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與施工單位的合同中約定按照不超過工程結算總價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並待工程交付缺陷責任期滿後進行清算。信譽良好的施工單位可以用銀行保函代替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管,重點審查工程招標文件、工程量和各項費用的計算、合同協議、施工變更簽證、人工和材料差價、工程索賠等。

第七章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三十壹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實項目資產價值,反映已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包括決算報表、財務決算報告及相關資料。

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應當數字準確、內容完整。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按規定納入部門決算或者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第三十三條項目竣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並按規定報送項目主管部門。

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對於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如果單項工程完工並具備交付條件,可以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在全部工程完工後編制。

第三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包括賬目核對與調整、財產物資的核實與處理、債權債務的實現、檔案的收集與整理等。

第三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應當按照規定將待攤投資費用以合理比例分攤到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轉出的投資價值和待核銷的基建費用中。

第三十六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計、審批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決算實行先審計後批復的方式,可以委托具有專業能力的預算評估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予以批準。

第三十八條

壹般情況下,未完成的項目不允許預留項目。確需保留未完項目的,未完項目投資不得超過已批準項目估算總投資的5%。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抓緊落實決算項目,加強對決算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要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使用。

第四十條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移交財務關系,主要包括各類資金來源、交付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類債權債務等的清理和移交。

第八章資產交付管理

第四十壹條

資產交付是指項目竣工驗收後,將形成的資產交付或移交給生產使用單位的行為。

交付使用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

第四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並根據批準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調整。

第四十三條河道清淤、航道整治、飛播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修復損毀道路、護坡保潔等非經營性項目。,不能形成資產的,以及項目批準、撤銷、報廢前已經發生的支出,作為基建支出予以核銷;資產產權屬於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形成的資產產權不屬於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農村沼氣工程、農村安全飲水工程、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遊牧民定居工程、漁民上岸工程等非經營性項目,涉及家庭或個人支出,形成屬於家庭或個人的資產產權,作為基建支出予以核銷;資產產權屬於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形成的資產產權屬於其他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第四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是與項目建設配套的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信設施、專用電力設施、地下管線等。產權屬於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的資產價值;產權不屬於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移民補償中,項目建設單位自建形成的實物資產,產權屬於集體或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如果產權屬於移民,則作為基建支出予以核銷。

第四十五條

經營項目的撤銷、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的支出,設備采購、系統集成(軟件)等包含的交付後運行維護等費用,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經營性項目是與項目建設相配套的專用設施,包括鐵路專用線、專用道路、專用通信設施、專用電力設施、地下管線、專用碼頭等。項目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明確產權關系,並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結余資金管理

第四十七條

結余資金是指項目建成後的結余建設資金,不包括項目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資金。

第四十八條

經營項目的盈余資金轉入本單位相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於償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根據項目資金中屬於財政資金的部分,在項目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按照預算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收回財政。

第四十九條

項目終止、報廢或未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後形成的剩余建設資金中,按項目實際資金來源比例確認的財政資金予以回收。

第十章績效評估

第五十條項目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根據設定的項目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和標準,對資金籌集、使用和核算的規範性和有效性,以及項目建設全過程的運行效果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五十壹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當堅持科學規範、公平公開、分類與績效相關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重點對項目建設成本、工程造價、投資控制、生產能力與設計能力的差異、償債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等實施績效評價。根據管理需要和項目特點,應選擇社會效益指標、財務效益指標、工程質量指標、建設周期指標、資金來源指標、資金使用指標、實際投資回收期指標、實際單位生產(經營)能力投資指標等評價指標。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對項目績效評價進行指導和監督,選擇部分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依法公開績效評價結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或者本行業項目績效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具體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確定項目績效目標,組織實施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的績效評價,並將績效評價結果報送財政部門。

第二章XI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包括項目資金籌集和使用、預算編制和執行、工程造價控制、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和審計、資產交付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項目財務信息報告制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的監督管理,采取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日常監管與專項監管相結合的方法,對項目財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建設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的管理,按照規定開展項目資產的登記、核算、評估、處置、統計和報告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依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條

接受國家定期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共服務機構和社會團體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非國有企業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參照本細則執行。

本規則適用於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行基本建設的財務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壹條

如果項目建設內容僅為設備采購,則不執行本細則;如果項目的建設內容主要是設備、房屋等建築物的購置,並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則本細則的實施可以簡化。

經營性項目項目資本金中財政性資金比例不超過50%的,項目建設單位可簡化執行本細則,但應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財務資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中央項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行業、本地區項目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三條本規則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財政部2002年9月27日發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蔡健[2002]394號)及其解釋同時廢止。

本細則實施前財政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壹致的,以本細則為準。《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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