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有有效債務。
債務的有效存在是債務承諾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在承諾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有合同承擔,也不發生效力。但對於效力有瑕疵的債務,在特定情況下仍可成立債務承諾。也可以為將來的債務設立債務承諾,但在債務成立之前不會發生轉移效力。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由第三方承擔。
二、被轉讓的債務應當是可轉讓的。
不可轉讓的債務不能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在司法實踐中,壹般認為下列債務是不可轉讓的:
1.性質上的不可轉讓債務,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關系密切,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能轉讓的債務。
2、當事人明確約定不轉讓債務。
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第三,形式要求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
四、第三人必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協議。《民法典》規定,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合同義務,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壹條款要求債務的轉讓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目前很多人誤以為債務轉讓只有壹種方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然後得到債權人的同意。同意是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實際上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因此,民法典規定的債務轉移方式還應當包括承擔者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移協議的方式,以及債務人、第三人與債權人相互之間或者相互之間達成協議的方式。
五、債務承諾必須經債權人同意。
只有經債權人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壹種義務,必須由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意處分或轉讓債務,將難以保證債權的實現。如果合同義務的受讓人不能履行義務或信用不良,債權人的利益甚至根本無法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