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確提出,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有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者變相吸收他人資金進行借貸。
針對今後如何規範發展民間借貸,通知還提到,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他借貸或融資機構要改善服務,開發針對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切實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渠道。
《通知》提出,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發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然後高息放貸。
公安機關對上述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並將非法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通知》稱,嚴厲打擊在校學生違規貸款、無特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貸款,實際變相收取高額利息(費用)的行為。
在此之前,“校園貸”等問題已經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例如,2017年4月,銀監會發布《銀行業風險防控指導意見》,指出要重點整治“校園貸”、“現金貸”,禁止向18周歲以下大學生提供網貸服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管。
從資金角度看,存在非法和變相吸收存款用於放貸,高息從銀行轉貸,而不是用自有資金放貸的情況;放貸對象也有問題。民間借貸是互助性的,但現在有向非互助性轉變的趨勢,甚至是超前消費向學生貸款,而不是解決借款人的實際困難;另外,從討債方面來說,現實中是惡性討債行為,導致惡性事件頻發。
不規範的借貸行為會導致金融不穩定和系統性風險,從而間接影響社會秩序,而民間借貸會對社會秩序產生更直接的影響。
壹段時間以來,由於監管缺失和認識模糊,民間借貸領域亂象叢生,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導致各類治安案件層出不窮,破壞了社會秩序。
壹方面,壹些組織和個人的非法集資行為導致壹些人的畢生積蓄付諸東流,引發群體性事件;另壹方面,校園貸、套路貸的違規催收也極大地影響了學校的教育工作,導致壹些惡性事件的發生。
之所以出現這個問題,是因為壹些因非法借貸引發的糾紛被當作民事糾紛處理,沒有依法嚴懲;同時,金融監管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也缺乏溝通協調,導致此類犯罪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