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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壹條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加快人才培養,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以下簡稱貸款機構)均可根據貸款通則自主辦理助學貸款。

第二條助學貸款可以采取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有擔保助學貸款。

第三條貸款人應當向高等學校在校學生(含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抵押(信用)助學貸款,向其直系親屬和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抵押(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

第四條申請助學貸款的高等學校在校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同時,必須有兩個同學或老師證明他們的身份。

第五條申請助學貸款的高等學校學生應當按規定填寫貸款合同,承諾離校後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承諾貸款逾期壹年不還,且未提出延期。貸款人可在高等院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供查詢。

第六條助學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學生就讀學校的學費和生活費。

第七條助學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協商決定。

第八條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不得浮動。

第九條助學貸款還款方式靈活,可以提前還款,也可以隨本清息,還可以分期還款(按年、按季或按月)。具體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約定並納入合同。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提前歸還部分的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算;如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條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對借款人提供擔保或貼息的,貼息率和貼息時間由貸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學校與貼息提供方共同約定。

第十壹條借款人應當恪守信用。如因各種原因離校,應主動告知貸款人其最新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並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協助學生申請助學貸款,做好貸款人發放和收回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如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辭退、傷亡等。,借款人所在學校有義務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改進服務,加強對助學貸款發放和回收的管理,提高助學貸款的使用效率。

申請貸款的條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生(含職業院校學生)、碩士研究生和具有第二學士學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征得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行為;

5.努力學習,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由於家庭經濟困難,在校期間可賺取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申請時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證明);

3.我說明家庭經濟困難;

4.學生家庭所在地相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債務支出

借款學生需要在畢業後全額支付貸款利息。經辦銀行允許借款學生根據其就業和收入水平在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壹個月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還款事宜,由借款學生在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後向經辦銀行申請核定。

銀行通常為借款學生設計兩種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和平均資本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每期償還的本息金額相等,還款壓力平均分配;平均資本的還款方式是開始時每期還款額較多,以後每期還款額較少,還款壓力前緊後松。等額本息還款法支付的本息總額略高於平均資本還款法。

違約責任

1.國家助學貸款借款人未按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和金額還款的,經辦銀行對還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等信貸業務。

2.根據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相關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和具體違約情況。

3.違約者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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