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發證機關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借款證的發證機關和管理機關(以下稱發證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轄區內貸款證制度的實施工作。第五條 發證機關的職責:
(壹)頒發貸款證;
(二)組織貸款證的年審;
(三)組織與貸款證有關的檢查;
(四)對違規者處罰決定的下達與執行;
(五)對處罰爭議的復議;
(六)建立企業經濟信息檔案,向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相關咨詢。
第三章 貸款證的內容第六條 貸款證的內容由下列九部分組成:
(壹)發證記錄和年審記錄。此部分由發證機關填寫,發證記錄壹欄用來填寫貸款證啟用時間和有效期限;年審記錄壹欄用來填寫年審結論。
(二)企業概況。此部分由企業在申領貸款證時填寫,內容主要包括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經濟類型、行業類別等。
(三)銀行存款戶開戶記錄,分人民幣和外幣帳戶。此部分由企業填寫,內容包括開戶銀行名稱和帳號,不得漏填;企業在銀行開新的結算戶後,要及時填寫;填寫時要註明基本結算戶和主要貸款金融機構。
(四)貸款余額情況統計表。此部分由企業在申領貸款證和年審時,填寫其在各金融機構的貸款余額。
(五)貸款發生情況登記表,分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兩類,反映企業借還款情況。此部分由金融機構信貸部門按系統分開填寫。
(六)異地貸款情況登記表,反映企業在註冊地外的城市辦理借款業務的情況。此部分由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信貸部門填寫。
(七)企業提供經濟保證情況登記表,反映企業提供經濟保證的情況。此部分由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信貸部門填寫。
(八)企業資信等級記錄。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經發證機關認可的資信評估機構對企業評定的資信等級,可在此部分登記。
(九)備註。此部分用於發證機關和金融機構信貸部門記錄有關事宜。
第四章 發放對象及申辦條件第七條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企業,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系者,必須申領貸款證。第八條 企業只能向註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第九條 壹個企業只能申領壹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第十條 企業申領貸款證,需向發證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正式復印件,並出示副本原件。
(二)企業註冊資本的驗資報告復印件或有關註冊資本來源的證明材料。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履歷證明材料。
(四)企業啟用或刻印行政公章的證明文件(提交下列文件之壹均可):
1、企業啟用公章的文件正本或復印件;
2、公安部門核準刻章的刻章許可證復印件或登記卡(原件或復印件均可);
3、公安部門提供的公章備案證明材料。
(五)《中華人民***和國企業代碼證書》復印件。
(六)發證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壹條 上條所列文件齊備並經審驗無誤後,發證機關應在壹個月內為企業頒發貸款證。貸款證經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後方始生效。
第五章 使用第十二條 企業領取貸款證後,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借款時,金融機構信貸部門必須查驗借款企業的《貸款證》。決定向其貸款後,信貸人員在貸款證上逐筆登記,並簽字蓋章。第十四條 企業歸還貸款時,應持金融機構會計部門填制的貸款償還憑證和貸款證,到金融機構信貸部門及時做還款記錄。信貸人員須在貸款證上逐筆登記,並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