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的貸款人是指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第三條 封閉貸款是商業性貸款,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發放。第四條 封閉貸款應遵循“封閉核算、購貨鑒證、足額貸款、專戶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則。在企業采購、生產、庫存、銷售整個環節中資金能夠封閉運行,貸款本息能夠按期歸還,企業生產能夠循環周轉。第二章 貸款條件第五條 申請封閉貸款的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壹)企業虧損嚴重,按《貸款通則》規定的條件難以獲得貸款,但政府已決定救助並有貸款人認可的具體救助方案的(本辦法所指政府為縣級及縣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業部分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訂單;
(三)該企業對這部分產品能夠實行封閉核算,做到供、產、銷單獨記賬,成本費用單獨核算,效益利潤單獨反映;
(四)產品符合“購貨鑒證”要求,具有購貨方銀行簽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付款承諾;
(五)能夠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等條件。第三章 貸款程序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封閉貸款應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借款申請書;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實情況;
(三)該產品的名稱、產品的銷售記錄及產品成本、費用、盈利等明細賬目;
(四)購銷合同、銀行簽發的信用證、承兌匯票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付款承諾;
(五)產品封閉核算的具體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閉貸款管理的保證意見書;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第七條 貸款人接到書面申請報告後,應立即對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對初審符合條件的企業,貸款人要對企業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對企業貸款實施封閉運行的可行性進行評估。原則上應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正式答復企業。經貿委可向有關商業銀行推薦符合貸款條件的企業,由商業銀行自主審查。第八條 對獲得貸款承諾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落實封閉貸款的各項條件。對獲得貸款承諾的企業進行資產、抵押物和擔保評估所收取的各項費用,實行減半征收;如企業此前進行過類似評估並可以提供合法評估報告,且在評估報告有效使用期內的,原則上不得要求企業另行評估或另行收取費用;對企業進行資產清查、評估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土地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行政性收費,有關部門壹律免收。第九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要與企業簽訂“封閉貸款協議書”,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有關情況。第十條 對已具備封閉貸款條件的企業,貸款人應根據企業產品生產經營周期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要按照以銷定貸原則,對其產品整個生產銷售過程中合理資金需要提供貸款支持。第十壹條 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第四章 貸款的運行與管理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為企業開立封閉貸款結算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單獨考核。貸款人對企業的貸款用途要逐筆審核,保證貸款用於產品當期生產的各項直接和合理間接支出。第十三條 封閉貸款及回籠貸款的使用必須實行“雙簽”制度,要有企業和貸款人雙方的簽字方能支付款項。第十四條 貸款在封閉運行期間,貸款人不得從專戶中扣取老的貸款和欠息;企業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資,不得用專戶上的資金支付企業的其他債務支出;有關部門不能從專戶中扣收老的欠稅及各種費用;司法部門不應以企業其他債務糾紛為由,凍結封閉貸款賬戶和扣收專戶資金(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發文)。第十五條 企業應保證產品銷售收入及時足額劃入專戶,封閉運行,不得挪作它用。第十六條 本期產品生產銷售結束後,對銷售收入實行保值分利。在保證當期稅款足額繳納以及封閉貸款本息按期歸還的基礎上,對盈利部分,允許企業按貸款協議約定支付所欠工資、歸還所欠稅款、歸還老貸款本息或用於其他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