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後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2012-2016期間,5名民警利用職務便利,先後7次幫助潘石父子討債。當時,江西省上饒市公安局副局長張負責經濟調查。蔣、吳大興、邵、許等人都是他的下屬,其中幾個人借用國家權力幫助潘石父子討債。
2012年,潘石父子向廣豐經偵大隊報案,指控他人以銀行貸款的名義騙取其65438+50萬元現金,並出具相應借條作為證據。
值班民警邵認為該案屬於民間借貸,不屬於合同詐騙,不符合合同詐騙案件的立案條件。然而,為了幫助潘石父子討債,邵在該分局原副局長張的授意下,以合同詐騙罪對被告人立案偵查。
後來,潘石父子給所有涉案人員送禮。這些禮物不僅包括香煙,還包括酒。
為了拉近雙方的關系,潘石父子同意上饒市公安局原副局長張邵伯的妻子以3.5美分的利息從潘石父子的賬戶中借款380萬元。截至案發時,張的妻子共收取利息98.8萬元。
除了張的妻子外,姜、吳大興、邵和許的家人也參與了這場荒唐的“借款”。
有了這層關系,潘氏父子在當地更加肆無忌憚,為非作歹,多次賄賂蔣,並多次利用蔣手中的權力為自己的私權謀利。
2.關於法律特征,請點擊輸入圖片描述(最長18字)。
本案中,蔣及其下屬均犯有徇私枉法罪,蔣也犯有受賄罪。
根據刑法第399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實施前三款受賄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案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從事偵查、起訴、審判、監督工作的工作人員。枉法裁判可以不具備情節嚴重的條件而成立,只要本罪完成即可。
就情節嚴重而言,只要造成冤假錯案,包庇主犯,包庇多名罪犯,就可以構成嚴重法定加重情節。
三、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請點擊進入圖片描述(最多18字)。
由於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依法對5名民警作出判決。判決如下:
江犯有枉法裁判罪、受賄罪和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因犯枉法裁判罪,張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壹年。
吳大興因枉法裁判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邵、許因枉法情節輕微,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