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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監管的業務模式

已經發展成為壹種新型的金融服務延伸產品,其意義是深遠的。該業務在我國迅速發展,並逐步形成以下多種業務模式: 指出質人(中小企業客戶)以物流企業開出的倉單(倉庫貨物清單)作為質押擔保,銀行給予融資的授信業務。從擔保種類而言,屬於權利憑證質押類,質押的標的是物權化的權利憑證--倉單,銀行對質物的占有方式為占有經過出質人和監管人同時背書過的倉單,監管人為倉單的出單人。

特點分析

優點:

銀行可以質押貨物權利憑證--倉單,所以標準倉單質押風險較小,操作簡單,銀行易接受。

缺點:

·出質人(中小企業客戶)壹旦將貨物倉單質押,在質押期間就不能銷售和使用貨物,除非解除質押,償還銀行貸款。所以倉單質押缺少靈活性,只能滿足部分的用戶需求。

·權利質押,倉單出具方保證倉單的真實性、有效性、唯壹性。

· 適用於質物不流動、整進整出的業務。

· 監管方不負責價值,只負責倉單註明的倉儲物的數量。

· 對倉儲企業的資質要求高。

· 如果使用倉單部分提貨,要收回原先出具的倉單再重新出具。

風險內容:

·企業信用風險:如果選擇的客戶經營能力和信用狀況不好,將來回款的可能性就會很小,使銀行和監管企業都遭受損失.

·質押商品風險:質押商品的種類要有壹定的限制.並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適合作倉單質押,商品在某段時間的價格漲跌幅度和質量的穩定狀況都是選擇的時候需要考慮的內容,也會帶來壹定程度的風險.

·倉單是質押貸款和提貨的憑證,是有價證券,也是物權證券,有些時候往往忽略了倉單不規範所帶來的風險.

·應註意提單風險.對於同壹倉單項下的貨物在不同時間提取的情況,要依據借款人和銀行***同簽署的”專用倉單分提單”釋放,同時按照倉單編號、日期、金額等要素登記明細臺帳,每釋放壹筆,就要在相應的倉單下作銷帳記錄,直至銷完為止.

·只有出質人合法占有的貨物才能夠出質,由於質物的合法性存在問題,導致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發生問題,不能有效對抗第三人,從而導致質權人的債權不能履行而發生的風險。我方協助銀行確認貨權過程中,承擔著審查質物合法占有的責任,如果辨別貨權證明失誤,就會產生風險。

控制措施:

· 這個風險壹般在監管協議中約定由出質人承擔,質權人有責任對質物所有權進確認,公司質押監管部要求各個單位不承擔質物合法性檢驗的責任。

· 如質權人要求監管方協助進行質物合法性檢驗,應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責任,質權人應提供合法性檢驗的方法,監管方按照質權人的要求進行。我們應該全面審核的質物的真實性、合法性,同時評價出質人的資信,由出質人提供合法的貨權證明、質量證明和《承諾書》或者在發票上加蓋貨物質押印章,出質人應出具下列文件資料:

· 鐵路運達的貨物。鐵路運單、購貨合同、購貨發票(或貨權證明)、貨物的材質證明、貨物檢驗報告、入庫驗收單以及銀行需要的其它資料。

· 汽車運達的貨物。汽車運單、購貨合同、購貨發票(或貨權證明)、貨物的材質證明、貨物檢驗報告、入庫驗收單以及銀行需要的其它資料。

· 進口貨物。購貨合同、信用證、船運單、進口貨物完稅證明、進口貨物商檢證明以及銀行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指出質人以銀行認可的合法的動產作為質押擔保,銀行給予融資,且在授信期內可以分階段還款,並可以通過銀行審批更換所質押的動產的授信業務,監管人的控貨方式為逐筆控制。

優點:

出質人(中小企業客戶)貨物質押後,在質押期間,可以根據需要更換所質押的貨物,不影響貸款企業的銷售和生產。

缺點:

質押物更換需要銀行的審批,操作比較繁瑣。必須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才能對動產質押逐筆控制進行管理。

具體環節的操作

1.質押形成

遠程和出質人簽訂《倉儲保管協議》,出質人把質押貨物存入指定質押監管倉庫;

監管人、出質人、質權人三方簽訂適用於動產質押逐筆控制業務的《動產質押監管合作協議》,質權人和出質人***同向監管方出具《查詢及出質通知書(附確認回執)》,將質物及設立質押的事實通知監管方,監管方 驗收貨物無誤後予以確認,此筆質押監管業務形成,進入監管狀態。

2. 貨物置換

出質人向質權人申請質押貨物置換並提交質權人審核;

質權人出具《質物變更通知書(附確認回執)》,質押監管部收到《質物變更通知書(附確認回執)》後通知倉儲部對出質人應入庫貨物進行驗收,確認無誤後在該通知書上加蓋專用印鑒予以確認,對《質物變更通知書(附確認回執)》中記載的出庫貨物解除質押,監管方可允許出質人提取該部分貨物,此筆貨物置換完成。

3.質物出庫

出質人歸還部分質押貸款,或者增加質押貸款保證金;

出質人向質權人申請部分質押物出庫;

質權人審核通過後開具《質物變更通知書(附確認回執)》,由出質人和質權人簽字蓋章,質押監管人員檢查質權人簽字蓋章的《質物變更通知書(附確認回執)》,並提交各公司操作部經理審核簽字;

質押監管人員將《質物變更通知書(附確認回執)》提交倉儲部作為解除監管提貨憑證;

倉儲部辦理貨物出庫手續,此筆放貨業務完成。

4.質押解除

出質人歸還全部質押貸款;

質權人出具《解除質押監管通知書》,並簽字蓋章,送交監管方質押監管部;

質押監管人員檢查質權人簽字蓋章的《解除質押監管通知書》,簽字後提交質押監管部經理審核簽字;

監管方根據出質人的要求辦理貨物出庫手續,此筆質押解除作業完成。

風險內容:

a)主要產生於采取不正確的保管方式,造成貨物的毀損;

b)未盡監管貨物狀況責任,貨物變質及損壞未及時通知出質人;

c)動態監管過程中換貨出質人以次充好;

d)遇有自然災害和人為事故造成貨物損壞,貨物被盜搶等。

e)缺乏相關質物的保管經驗

控制措施:

a)嚴格執行倉儲協議和貨物倉儲保管規則,其保管條件不得低於出質人明確說明的要求、有關貨物包裝提示的保管要求、國家標準要求以及行業標準要求;

b)庫外監管應與實際保管人簽訂《倉儲保管協議》,明確責任、義務;

c)當質物外觀質量、數量發生變化時,及時通知銀行;

d)換貨時要求出質人提供品質證明;

e)相關質物要求出質人投保。

f)對沒有保管經驗的質物品種應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後再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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