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征信委托書》是指您同意並授權銀行向征信機構查詢您個人信用信息的書面文件。《個人征信委托書》是貸款銀行向征信機構查詢您的個人信用信息的必要文件。如果沒有委托書,征信機構可能不會提供您的個人信息,因此貸款用戶必須簽字。在《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任何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征得信息主體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
2.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在《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九條中,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利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註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3.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不良行為或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不良信息保留期間,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本人信用報告。目前,信用報告主要用於銀行的各種消費信貸業務。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信用報告將更廣泛地應用於商業信用銷售、信用交易、招聘和求職等各個領域。
4.個人信用報告也為查詢者提供了壹種審視和規範自身信用歷史行為的途徑,並形成了個人信用信息的核查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