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減少不良貸款的損失。在中央政府層面,要建設和完善以政府信用為核心、面向企業和個人、覆蓋社會經濟生活方方面面的社會信用體系;完善以投資擔保公司為主體的信用擔保體系。地方政府:依托天然公權力和地方公檢法體系,支持金融機構依法維護金融債權,加大對金融機構債權保全、資產接收、資產處置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督促相關部門簡化手續、降低稅率,積極支持金融機構盤活不良貸款,降低其在清收過程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的管理,杜絕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幫助企業逃廢債務。對於金融機構,應積極引入社會信用體系和定期維護,引入信息挖掘技術,擴大征信系統中信用信息的範圍和內容,進壹步增強系統的信用預警功能,為銀行防範信用風險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要積極探索小額貸款的管理方法;行業協會應定期組織信用風險評估經驗交流,通過交流信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和趨勢,從監控信貸全過程的角度探討降低不良貸款率的方法。
再次,要減少政府在改善金融環境方面的投入,增加通過金融生態環境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收益。值得註意的是,這裏的減少並不是指單純的投資金額的減少,而是“同時”,即改善金融環境要註重效率。根據麥金農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論,緩解金融抑制的基礎是政府首先需要有穩定的財政能力。因為政府本身資金並不豐富,所以改善金融環境需要的資金越多越好。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加強政府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溝通和互訪,促進信息交流。政府應引入更多金融咨詢服務,了解如何有效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滿足金融機構長期業務發展需求;改善金融環境,吸引轄區外金融資源投資轄區,促進金融集聚區形成。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政府中心工作和經濟工作研究的投入,創新金融產品,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加強行業分類管理,防止同質化惡性競爭。
最後,提高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采取合作策略時的超額收益。對於中央政府來說,應該放松對地方金融準入的控制權,調動地方政府發展金融的積極性,更好地滿足中小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要求,形成良性互動。地方政府:提高政府行政運作透明度,完善市場公平競爭體系建設;強化政府服務職能,通過調查了解當地優勢產業發展狀況和發展需求,有針對性地推出相關政策,加強產業、科研院所、高校、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培育以市場為主體的財政資金配置體系,提高信息公開程度,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 * *培育符合我國經濟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多元化金融市場,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降低地方政府改革的壓力和成本,同時讓民間資本有償承擔金融風險,從而建立與多元化經濟結構相適應的金融組織結構。金融機構:積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創新重大項目信貸方式和管理方式,實施跟蹤管理,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提供有效服務;提高金融企業經營狀況的信息透明度,善於引用全國各地科研院所和高校對地方產業和經濟發展的研究成果,更好地滿足地方產業和企業需求,服務地方實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