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是應收賬款融資方式的壹種。是指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簽訂合同。以應收賬款作為抵押品。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信貸限額條件下,采取隨用隨支的方式,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資方式。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物權法》第223條擴大了可用於擔保的財產範圍,明確規定在應收賬款上可以設立質權,用於擔保融資,從而將應收賬款納入質押範圍,這被看作是破解我國中小企業貸款堅冰的開始。壹、我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現狀分析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在許多國家尤其是歐美等發達國家的融資體系中已占據重要地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頒布了《2001年聯合國國際貿易中應收賬款讓與公約》。各國商業銀行還專門成立了應收賬款擔保(保理)聯盟,制定***同的規則。促進應收賬款融資。例如,美國《統壹商法典》(UCC)建立了高效的動產擔保制度,成為美國動產擔保的核心法律,包括應收賬款在內的動產質押融資已經占到了中小企業融資的70%。加拿大於20世紀60-70年代仿效美國UCC第九章建立了本國的動產擔保法律制度。國際經驗表明。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是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有效途徑。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在我國的發展歷程與我國相關法律的完善進程是壹致的。《物權法》之前,由於抵押融資主要依賴和參照《擔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相應地,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的開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討論其可行性。長期以來,雖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也壹直在探索由不動產抵押到動產抵押融資的模式,但企業融資擔保仍高度依賴於不動產。這也導致了不動產缺乏的中小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日益困難。很明顯,在原有的有關擔保的法律框架下。房地產等不動產成為銀行的主要間接資產,也加大了企業和銀行的風險,而依據《物權法》大力發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則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不動產擔保貸款集中產生的影響,更重要的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壹種新的融資方式。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出質登記時設立。特別是《物權法》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已建立應收賬款擔保交易登記體系國家的經驗,確立了應收賬款質權公示登記制度,這是我國物權擔保法上的壹大突破,為商業銀行開展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就截至目前對各商業銀行開展應收賬款融資業務的調查來看,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的開展並不樂觀。根據表1國內主要銀行網站公布的融資產品統計資料可以看出。各銀行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主要還是集中在應收賬款讓售或保理(達到了100%):對於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盡管《物權法》已經實行了近半年,但是各銀行明確可以開展此項融資業務的只達到50%左右。而且,從目前開展此項業務的銀行所規定的條件比如對融資企業信用等級的要求等來看,也還處於比較謹慎的態度。這種狀況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銀行對於應收賬款質押風險的擔憂,也體現了目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完善。(說明:①表中資料根據各銀行網站截至2008年2月14日的相關欄目融資信息整理得到,並未與相關銀行信貸部門核實。表中打對表示該項融資業務在此行已經明確推出,但並不代表其實際開展的效果:錯表示該項融資業務在此行截至目前尚未明確推出,但也並不表示在實際融資業務中沒有開展。②表中“應收賬款讓售”與“保理”業務是壹致的,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兩類,打對表明該銀行至少開展了其中之壹的業務。這裏未作進壹步區分。)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分析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屬於擔保貸款的壹種。與其他擔保貸款的不同主要在於擔保物的不同。應收賬款質押壹方面存在與其他貸款***同的風險特征;另壹方面由於應收賬款質押的權利質押的特殊性,使得其風險更具不確定性。根據已往眾多文獻的分析,壹般地。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角度可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所涉及的風險分為兩類。壹類屬於商業風險。主要包括第三債務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種抗辯權和抵銷權等。此類風險主要問題在於某種應收賬款事前是否適合入質。這主要取決於銀行等信貸機構自己的判斷,其規避和消除也依賴於銀行等信貸機構增強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以及對客戶的信用評估和資金流動的監控能力。另外壹類風險是法律風險,包括欺詐性風險、違約風險和判決執行風險等。對於法律風險,壹方面可通過合同法中的代位權、撤銷權、違約救濟等債權保障制度;另壹方面則要依賴於物權法中應收賬款質押的公示等制度加以規制和解決(劉保玉、孫超,2007)。可以看出,無論是由應收賬款質押融資行為引起的商業風險還是法律風險,壹方面,融資企業如果具備足夠的信用。則會從根本上杜絕風險的產生;另壹方面,即使在融資企業信用不完備的情況下,信用擔保體系的完善也可以從制度調整的角度來彌補和解決可能出現的風險。因此,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制度的建設,是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得以順利實施的根本保障。基於此,2007年9月30日。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央行公布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法》(以下簡稱《法》),央行征信中心建設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也於2007年10月8日正式上線運行。毫無疑問,《法》在明確應收賬款範圍、統壹征信登記機構以及采用形式審查提高登記效率、降低登記成本等方面,對促進應收賬款質押融資業務都具有重要意義。《法》的出臺,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此前眾多人士對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如何設立、如何公示以及如何行使等涉及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問題的擔憂。但是,應該看到,《法》在降低應收賬款質押風險、提高效率的同時,卻並不能完全杜絕風險。而且可能還會產生壹些新的風險。這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壹是形式審查導致的風險。《法》規定質權人在質押登記時需要提交的資料僅是雙方簽訂的協議,而登記內容由出質人自行填寫,征信中心只審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備。既不要求登記人提交質押合同。也不對雙方主體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查,更不對權利範圍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查。這樣,由於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相關登記風險全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對質權描述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完全由質權人自行控制。登記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對登記的變更或撤銷。由質權人行使和控制,登記機構只負責對要素是否齊備進行審查,由此產生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均由質權人自行承擔。因此,金融信貸機構自身控制風險的能力要進壹步提高。二是網絡安全風險。現行的應收賬款質權公示登記制度是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已建立應收賬款擔保交易登記體系國家的經驗而建立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是基於互聯網的壹種登記公示模式。該系統以電子互聯網絡為平臺,將給當事人的登記和查詢帶來極大便利,也符合登記電子化和網絡化的發展趨勢。但是,登記系統在提供開放性、廣泛性、便捷性等優點的同時,也為第三人的惡意登記、惡意註銷、惡意異議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質權人的風險。所以,在《物權法》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法》實施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上線運行之後,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防範和控制仍舊不可忽視。三、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風險控制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的控制應視應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關鍵環節,這應該作為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控制的總原則。為此,需要政府(征信部門)、金融機構(質權人)和中小企業(出質人)三方的***同努力。(壹)政府應進壹步健全中小企業信用體系應該認識到,我國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仍處於較為落後的狀態。為此,政府部門應該采取更加積極的措施完善對企業信用信息的管理,進壹步完善企業征信和收賬服務體系,為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提供全面、真實的咨詢服務和專項信用調查。使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的質權人能全面、真實地了解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及企業信用等級,以便決定是否進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和控制風險。同時。為了控制應收賬款等動產抵質押貸款的風險,銀行監管當局還有責任盡快出臺有關動產抵(質)押貸款的監管指引,以加強全社會的風險意識教育與指導,為應收賬款質押融資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二)銀行應提高應收賬款風險意識和評估控制能力由於現行《法》規定登記機構只進行形式審查,相關風險全部由質權人自行承擔,因此,銀行等信貸機構自身控制風險的能力必須要加以提高。這就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貸款風險控制體系。加強與應收賬款質押融資相關的各類風險的控制。壹方面,各銀行應盡快加入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系統,統壹運作,嚴格銀行的內控制度,降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和操作風險;另壹方面,在加強對債務人財務狀況的分析,以綜合評定債務人的相關風險的前提下,要認真審查應收賬款的質量。考慮應收賬款的現金折扣等因素合理確定質押率,防止企業利用大幅折扣率轉嫁風險給銀行。(三)中小企業應加強和完善自身的資信建設許多資料顯示,中小企業融資難有企業自身的原因。由於很多中小企業存在管理不規範、自身的成長狀況較差等現象,致使貸款的管理成本高、風險大。應該認識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壹個系統過程,首先要從中小企業自身發展進程中尋找對策。中小企業要提高自己的融資能力,就必須要打造好融資平臺。要先練好內功。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凝聚力和發展潛力,特別是要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提高團隊管理能力,提高信譽和資信水平,這是提高中小企業融資能力最基本的要求。中小企業不要因為自身管理體制不完善為自己設置融資壁壘。因此,中小企業加強和完善自身信用建設壹方面可以從源頭上控制應收賬款質押融資風險。另壹方面也是改善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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