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界定的範圍不同。
政府采購是涵蓋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所有政府采購活動,包括貨物、服務和工程。其中服務項目的采購屬政府采購獨有,如會議定點、加油、修車、保險、印刷等。招投標使用的是資金性質不同,其範圍只有建設工程和相關貨物,不包含服務。
2、實施的主體不同。
遵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依法在每壹個行政區劃單位成立壹個政府采購中心管理政府內部的采購事務,是壹個純服務性機構,承擔實施本級《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采購行政職能,其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與招投標機構在性質上完全不同。根據政府采購的特殊性,各省從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壹開始,就設立獨立的采購中心。對招投標而言,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登記設立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投標機構,其性質屬於營利性企業,不是政府的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能。
3、組織形式有區別。
政府采購是由財政部門、政府采購中心、采購人、評標專家、供應商、監察、審計機關六方***同組織采購工作,實行“采”“管”分離,並接受紀檢部門的全程監督,在程序、方式、人員等方面具有很強的規範性,從而更有利於實現“三公”原則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標是由業主單位加招標機構和投標企業,有時甚至是兩方組織完成采購活動。
4、資金保障不同。
政府采購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並有堅實的政府采購資金作采購項目的保障,由國庫統壹集中支付,減少了撥款環節,避免了資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資金等弊端,維護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標不具有上述特點。
5、服務結果不同。
政府采購中心作為政府內部的服務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全部免費服務,同時對政府采購資金的節余部分全部歸財政,充分體現了反腐倡廉目的,這是招投標企業所無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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