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壹 調整部分貸款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滿足申請人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賬戶狀態正常,且近期應繳未繳不超過4個月的條件(高層次人才、退役未滿3年的復轉軍人除外)。
二 調整還貸能力認定標準 審批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按最長還款期限和所選還款方式計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應不超過家庭月收入的50%。
三 開展個人征信查詢 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向近2年內有連續3次或累計6次不良個人征信記錄的申請人(含***同申請貸款的配偶,下同),或正在接受鄭州住房公積金 “黑名單”管理的申請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應當同意並授權貸款受理部門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其個人征信記錄。
四 調整有關提取政策 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於購房後2年內,憑房地產交易或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的購房手續或憑證以及稅務部門出具的發票、契稅完稅憑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提取總額應不超過購房所支付的金額。 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借款人(含已經出具異地貸款證明、在其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辦理貸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繳存賬戶余額僅可用於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原因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