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這次調整後的提取政策中,取消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次數限制。按照原政策,在本市租住公租房、人才公寓、經濟適用房或其他住房的,每年只能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新政策規定:支持通過租賃方式解決住房問題;
2、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或其他租賃住房,當年可通過“鄭好辦”線上平臺或線下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
3.退出政策實施後,每年的退出額度可以保證鄭州市條件較好的小區房源出租。租房職工可根據自身賬戶余額和資金需求,在年內隨時通過“鄭好辦”等線上線下平臺提取住房公積金,方便職工通過租賃解決住房問題,促進住房保障政策落實。
公積金貸款流程:
1.初審: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包括申請人資格、貸款額度、貸款期限等。初審合格後,中心將發出《抵押物審查評估通知書》;
2.評估:申請人持《抵押物審查評估通知書》到中心指定的評估機構對所購房屋進行價值評估。經濟適用房不需要評估;
3.審核:申請人持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中心要求的初審材料到中心進行貸款審核。合格的,中心出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貸款調查通知書》;
4.辦理擔保手續:申請人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擔保貸款調查通知書》,根據自己選擇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手續。如選擇抵押擔保,擔保人應出具書面保函;選擇房貸險或第三方擔保的,應在保險公司投保或在擔保機構辦理委托擔保手續;
5.簽訂借款合同;
6、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委托銀行簽訂的貸款協議;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受托行業可根據需要匯總借款人申請,提交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批;
8.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核定每筆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後,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
綜上所述,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申請條件的調整,降低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門檻,將更有助於應屆畢業生、外地親屬和外來務工人員等新市民和年輕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