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條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鄭州市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應當與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掛鉤。具體而言,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但最高不能超過全國法定退休年齡前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2倍。據了解,2021年鄭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759元,因此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20277元。此外,根據規定,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的公積金繳存基數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需要註意的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選擇繳存比例和單位繳存額上下限,但是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單位繳存比例的50%。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繳納公積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或者少繳納。
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對於職工有什麽影響?公積金繳存基數是職工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礎,其上限的變化對於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存在壹定的影響。如果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提高,那麽職工可以在繳存更多的公積金後享受到更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和更好的購房福利。但是如果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低於職工實際工資,那麽職工也只能按照上限額度進行繳存,可能會減少職工的收入和購房能力。
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是由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來決定的,因此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和職工收入的增加,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也會相應增加。職工和用人單位應當合理繳存公積金,並且及時足額繳交,確保職工能夠享受到公積金對購房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同時,各方也應當關註公積金政策的變化和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準確了解自己的權益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條例》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照職工月工資收入確定,最高不能超過參加繳存單位職工當月工資收入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全國法定退休年齡前壹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十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