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鄭州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2494元;
2、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月繳存額上限為4276元;
3、補充住房公積金按職工本人和單位各1%至5%的比例對應的月繳存額上限為1782元。
公積金的計算方式:
1、繳存基數:以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繳存;
2、繳存比例:由職工和單位***同按照規定比例繳存,比例壹般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
3、繳存上下限: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設定繳存的上下限額度;
4、個人賬戶:職工的公積金繳存進個人賬戶,可用於住房貸款、租房等。
綜上所述,鄭州市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上限分別為:普通職工2494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員和自由職業者4276元,而補充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上限則為1782元,這些封頂金額體現了不同群體的繳存差異。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註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