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這麽壹個案子:甲公司向乙銀行貸款300萬元,由丙公司提供連帶擔保。貸款到期後,兩公司均未履行還款義務,乙銀行遂將兩公司訴之法院,要求兩公司歸還貸款本息。 在庭審中,丙公司向法庭提出,甲公司申請貸款及尋求擔保時,向乙銀行及丙公司提交的會計報表是虛假的,明顯誇大了利潤,否則,其根本不符合貸款300萬元所必需的條件,也就是說,如根據其真實的利潤,本筆貸款將不會成立,當然也就不會存在保證合同了,因此,本案中的貸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應是無效合同,乙銀行沒有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擅自放貸,乙銀行應自行承擔因其自身過錯而造成的損失,丙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丙公司為證明其觀點,向法庭提交了甲公司在工商備案的和提交給丙公司的兩份會計報表。 那麽,丙公司的觀點是否正確呢?本案的關鍵在於本案中貸款合同和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如無效,就要看債權人、擔保人是否有過錯? 首先看貸款合同是否有效:《貸款通則》第十九條借款人的義務第壹項中規定借款人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第二十條對借款人的限制第二項中規定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第二十五條貸款申請第二項中規定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上述這些規定都明確了甲公司在申請貸款時,應向乙銀行提供真實的會計報表,本案中,甲公司向乙銀行提供了虛假的會計報表,應認定為壹種欺詐行為。《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本案中的貸款合同應屬壹份可撤消的合同(貸款合同中也有相似條款的約定),但從本案事實來看,乙銀行不可能選擇撤消貸款合同,其訴訟行為也表明了這壹點,也就是說,乙銀行放棄撤消權,因此,貸款合同應是有效合同。 再來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其目的就是為借款人的借款行為作擔保,借款人真實的財務狀況是保證人是否同意擔保的前提。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虛假會計報表是丙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的重要原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保證合同是由於丙公司的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因此,在壹年的有效期內,丙公司要求行使撤消權,法院應予以支持,保證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在本案中,關鍵是看乙銀行和丙公司對保證合同的無效是否有過錯。 筆者認為:保證合同雖然是貸款合同的從合同,且簽訂雙方是貸款人與保證人,但事實上,保證人簽訂擔保合同的前提還是在於其對借款人的認可,而與貸款人並無多大關系,而且,作為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只有承擔連帶還款的義務而沒有收益的權利,因此,保證人為了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簽訂保證合同之前,更有必要對借款人的實際情況調查清楚,除非其和借款人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無論何種情況都願意承擔保證責任。(正瀚) (金陵/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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