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烈的市場經濟競爭中,壹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受外部經濟、金融、社會和法律環境等不利因素的影響,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現經營虧損,難以按時償還到期貸款本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貸款銀行有權向法院起訴並申請借款人抵押或破產以清償債務,這是重組貸款的前提條件。
貸款銀行的動機是保護資產。
在大多數情況下,貸款銀行知道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抵押品或破產對其不利。首先,抵押物變現困難,難以估計變現費用和價值損失折扣。即使借款人進入破產程序,也會因訴訟成本高、清算時間長、流程復雜、執行難而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且無法全額收回貸款本息。出於保全資產的目的,貸款銀行往往同意做出部分讓步,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控制風險和減少損失。
政府對經濟結構調整的保護性行為和幹預。
在壹定時期內,為了調整經濟結構,減輕企業負擔,促進經濟增長,同時為了維護社會穩定,避免激化矛盾,特別是從保護地方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地方政府往往會牽頭組織企業進行債務重組,為銀行做工作。借款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通常會申請外部整改,以促成借款人與貸款銀行達成和解協議。由於政策導向的影響和商業環境的限制,銀行不得不犧牲局部利益,這導致了大量的重組貸款。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前壹階段很多地方實施的“股改”。
壹些金融監管行為導致貸款重組。
由於特定時期的壹些非常原因,金融監管部門做出的監管決策可能導致貸款重組。例如,在人民銀行的企業JI∈戶清理、多頭貸款清理和銀行資產證券化試點過程中,由於期限要求,借款人難以籌集足夠的資金壹次性償還貸款,或需要發行證券來包裝銀行資產,因此產生了壹些重組貸款。
首先,重組貸款的主體必須是貸款銀行(債權人)和借款人(債務人);二是還款條件必須在原借款合同基礎上修改;三是需要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願,承諾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同時貸款銀行在權益上作出讓步,以減輕或免除部分債務、延遲債權實現或改變債權實現方式為代價;四是必須有利於增強借款人的經營能力和發展潛力,有利於維護貸款銀行的債權,有利於降低金融風險,有利於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