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如果債務人確實無力償還債務,確實可以依法申請註銷失信登記,即退出失信黑名單。但在這個過程中,限高令還是會被執行,他下了名單後就不能像正常人壹樣為所欲為了。
被納入失信登記系統的目的是督促還債,而不是報復。
為什麽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人仍然可以退出立案登記制?這其實就涉及到將失信登記制度納入法院執行程序的真正目的的討論。
把壹個被執行人納入失信登記系統的目的是督促他主動還債,而不是打擊報復他,所以當發現他真的沒有財產可以執行的時候,通過就結束了這個執行程序。
對無財產被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後,法院應當按照規定通過網絡執行控制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兩次以上核對,未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被執行人的失信登記信息。
簡單來說,當每個人都有人生不順的時候,如果妳欠了壹筆債,花光了所有的財產,還是不夠還的。就算加入了失信名單,也沒什麽用。還不如讓它活下去。
和解後,還可以主動申請撤銷自己的失信信息。
人要面子,樹要皮,就怕有些人什麽都不要,壹心想偷懶!
在執行過程中,很多被執行人確實暫時無力償還債務或者由於客觀原因無力償還債務。但是,被分公司變成老前輩的人,真的很想快點還清債務,早日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因此,他們可以主動與債權人協商,爭取雙方達成協議,形成雙方都能接受的還款計劃。
這樣,不僅債權人重新看到了還款的希望,被執行人也可以因為和解而申請撤銷自己的失信信息,從而重新獲得壹些生產生活中可以調用的資源,早日成功落地,翻身後還清債務。
這是壹個對雙方都有利的方式!雖然債務對債權人的影響很大,但它仍然屬於民事糾紛領域。以和平方式對待執行,解決民政方面的問題,並無不妥。如果壹味的為難對方,可能永遠都不會有新的希望,也來不及還清。
當法院發現無財產可供執行時,會主動撤銷失信登記信息。
我之前說過,現實中會出現極端情況,即債務人沒有可執行財產,已經窮盡壹切手段仍無法償還債務,那麽法院的執行工作不能停止,至少應該在程序上給債權人壹個交代。
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往往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的登記系統,但法院不可能讓壹項工作永不完結。
所以經過壹些必要的程序,經過壹些法定的時間,真正認為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時候,就會主動撤銷失信登記信息。
其實在這個過程中,只要被執行人主動配合法院的執行,主動提交自己的財產評估報告,主動提交所有財產線索,讓法官感受到妳的真誠配合,知道妳壹無所有,那麽法院往往會在兩次查詢沒有財產後,結束這個執行。
在結束這個執行程序後,再次核對財產信息兩次,仍然沒有收獲,那麽妳就可以依法從系統中刪除妳的失信登記信息,這也是法院主動撤銷失信信息的原因。
債務的履行往往是為了取錢,背後所有的執行程序也是為了督促債務人及時還錢。所以對壹個程序的監督,在沒有效果的時候,也只是程序那麽簡單,自然要改。這就是為什麽有的被執行人沒有還錢,卻依然被從失信名單中刪除。
但是,作為壹個曾經失信的人,不要以為把他從名單裏去掉就萬事大吉了。只要有新的轉移財產等逃避執行的情況,這類程序就可以重啟。
而且即使信用黑名單被撤銷,仍然會被限制高消費,盡快還債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