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
(2)主合同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保證合同為主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壹般保證。壹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征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3.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參考來源:?人民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