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經濟犯罪贓物、贓物的追繳事關經濟犯罪工作的預防和打擊的實效,事關國家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無論是提高打擊重大經濟犯罪實效,還是切實提高預防重大貪汙賄賂犯罪、有組織犯罪的成效,還是最大限度保護被害人的利益,追繳贓款是首當其沖的任務,俗話說“破案不追贓,等於沒破案”。
壹、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法追繳:
(1)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2)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3)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4)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二、如何計算逾期借款利息
逾期借款,是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給貸款人的款項。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期限返還借款的行為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包括返還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借款合同依貸款人性質,分為商業借款和民間借款。前者是指由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後者是自然人間及法人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對於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
壹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應從其約定。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準,民間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不高於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
二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了約定,對逾期借款利息沒有約定。商業借款的貸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選擇權在於貸款人,而民間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商業借款按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當然解釋方法,“舉輕以明重”,借款期限內尚需支付約定利息,借款逾期後更應按期限內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為尚負支付約定利息之責,違法行為則更應負該責任;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則為:根據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之法理,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約定的,可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對借款期間的利息作出約定,也未對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此類合同多見於民間借款。又分為兩種類型:壹類是定期的無息借款,壹類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要求借款人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無息借款,貸款人則從向借款人催討借款或從起訴之間起要求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3條,《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工若幹意見》第8條、第9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