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壹、個人騙貸罪的立案標準是: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
二、根據騙貸罪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訴:
1、騙取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
4、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三、按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詐騙行為應當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故參照上述欺騙手段的規定,具備上述五種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采取了欺騙手段。從上述條文中規定的欺騙手段可以看出提供虛假抵押只是欺騙手段之壹,司法實踐中,應當綜合行為人采取的欺騙手段結合上述規定綜合予以認定。如果認為只要提供了真實的抵押就不能認定刑法上的欺騙行為,只是民事欺詐行為,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屬於斷章取義,以點蓋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