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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2003年7月24日,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大房金管發[2003]2號)
文件發布,根據2005年4月28日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
已修訂)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大連市、
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幹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大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全市的住房儲備工作。
黃金提取的管理和監督。管理中心各辦公室和受委托銀行負責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
身體生意。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可以現金提取,也可以轉賬提取。提取現金,
除銷戶外,提現金額以100元為單位;轉讓退出應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第3和第14條的規定。
第五條對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應當優先用於償還住房。
公積金貸款本息。
逾期未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只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轉賬還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或轉入。
其他城市。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查封、凍結;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償還商住住房貸款本息;
(三)以贈與、繼承、分割、合並、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第二章提取條件和限額
第七條除註銷住房公積金賬戶外(以下簡稱註銷),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
住房公積金按時足額繳存壹年以上,單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積金;和
除職工托管外,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處於正常繳存狀態。
銷戶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a)退休;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或者赴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六)租住房屋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15%的;
(七)戶籍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且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關系。
(終止)勞動(人事)關系。
依照前款第(壹)、(二)、(三)、(七)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銷戶。
家用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收回其住房。
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合並計算。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入。
第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管理中心批準,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壹)托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職工;
(二)因下列原因之壹,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1,男職工50周歲以上或女職工45周歲以上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人事)關系。
關系兩年以上未重新聘用的;
2.部分喪失工作能力;
3、遇到以下緊急情況:
(1)患有《大連市貧困居民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暫行辦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二)遭受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
嚴重的人身傷害;
(三)因見義勇為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活困難的。
以下;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且家庭子女被國家和省錄取。
(自治區)、市教育局長、計劃部門在計劃內錄取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高校。
學習,無法提供他們的學校教育。
符合本條規定的,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不受第十壹條的限制。
第十條符合第八條第壹款第(四)、(五)、(六)項和第九條提取條件的員工,
可以提取業主(借款人、承租人)或當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但
應取得被提款人的書面同意,提款總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數額。
第十壹條職工符合壹項或者多項提取條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壹次。
取用時間應相隔壹年以上,但註銷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出示身份證,但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除外。
第(3)項規定的除外;托管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還應當出示住房公積金托管證明。
符合第十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出示提取證明和房屋所有權證明(或
與借款人、承租人及當事人相關的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
在不同的提取情況下,還要求員工提供以下文件及其復印件,提取額度執行如下
以下規定:
(壹)離休、退休的,需提供:離職(退休)證明或《離休審批表》;沒有退休證(男
60周歲以上,女性55周歲以上),提供身份證。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需提供:終止(解除)勞動。
(人事)關系證明、殘疾證(1-4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的《殘疾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書》
表”。
(三)出境定居,需提供:護照、簽證、戶口註銷證明(或註冊註銷)
戶口本)。
(四)購買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且未辦理住房貸款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購買公有住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公有住房買賣合同,或軍人現。
有房屋買賣協議)和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
2.購買商品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登記房屋(商品房)。
銷售(銷售)合同),全款* *;
3.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產權房,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完稅票據;
4.購買建在集體土地上的商品房,需要提供:房產證和全款(或收據);
5.購買軍隊住房的,需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財政部和中國套印。
加蓋監制章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統壹收費票據;
6.購買其他房屋,需要提供縣(區)級以上人員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
(或房產證),全款* *(或收據)。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之日。
(以* *或回執上註明的時間為準)上月住房公積金余額累計提取額。
金額不得超過總房款。
(5)建設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縣級以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土地占用審批、建設項目。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產證。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建築行為發生前壹個月(以文件規定的時間為準
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住房成本。
(六)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
相關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農村房屋須出具鄉鎮人民的證明)
明證件)、房屋所有權證。
按照本項規定,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改造大修前壹個月(以文件表示)
時間為準)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累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總費用。
(七)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需提供:個人住房貸款合同。
在貸款期間和貸款本息全部還清之前,借款人可以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壹次。
支取時間應在壹年以上,累計支取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第壹次提取
金額不得超過應償還的貸款本息;每次提款後,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應還貸款。
以前年度未提取的本息金額不累計計算。
(8)出租房屋月租金支出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15%的,需提供:單位或民政。
部門出具的家庭工資收入證明、《公有住房租賃證》(或房屋租賃登記證)。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每年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總額不得超過。
Over(月租金-月家庭工資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計計算提取。
配額。
(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醫療死亡證明》(或公安部門
法院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死亡判決書、因死亡註銷戶口證明)、繼承人(以
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繼承關系(受遺贈人與受遺贈人之間的遺贈關系)
證明文件。
(十)戶籍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且已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農業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關系。
(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需提供:身份證明、戶口本、終止(解除)勞動。
關系證明(人事)。
(十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托管工,需提供:《大連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最低生活保障證》、城市低保社會化發放儲蓄存折(卡)。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金額由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十二)男職工年滿50周歲或女職工年滿45周歲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
若關系存續兩年以上未再就業,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終止(解除)勞動
(人事)關系證明或失業證。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註銷賬戶。
(十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需提供殘疾證(5-10)。
級)或勞動鑒定委員會的《殘疾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家庭收入證明。
符合本項規定的,可以每壹年提取壹次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的總額不得超過。
超過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12;上壹年度未提取的,提取金額不累計計算。
(十四)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必須提供管理中心要求的信息。
證明材料。
符合本項規定的,提取金額由管理中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托管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提取額度與其他職工相同。
第十三條職工可以申請轉移和扣劃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經中心審批後辦理,但每筆轉賬的支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應還貸款本息。
按照前款規定,已辦理轉移和提取手續的職工不得以現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但
賬戶註銷除外;而且《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不得被他人用於現金提取住房公積金。
黃金基礎。
按照本條規定簽訂協議扣劃住房公積金轉移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不受第
第十壹條限制;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後,職工現金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符合第十條的規定。
壹項規定。
第十四條償還部分或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可以申請轉移。
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應當經管理中心批準後辦理,但支取金額不得轉移
可能超過需償還的貸款本息金額。
依照前款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受第十壹條的限制。
第三章提取程序
第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完整準確地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表》並簽字,單位核實相關憑證。
之後加蓋單位公章或預留印章(委托員工除外)。
(二)職工持有《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文件。
心辦公室提取住房公積金。
(3)支取後,員工將中心開具的支取回執交單位記賬。
符合註銷條件的,需參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填寫《住房公積金註銷申請表》。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經管理中心批準後,
需要簽訂委托轉賬還款協議。
第十七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由其本人或配偶辦理。配偶代理人提取
,還需要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結婚證、戶口簿等證明代理人與提取人關系的證件。
件及其副本。
第四章提取監管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單位不為符合條件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職工可直接申報相關材料。
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經管理中心核實後。
第十九條職工有權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
舉報吧。經調查核實的,按照《大連市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辦法》執行。
有關規定。
管理中心根據《建設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管理辦法》(建發[2002]185號)受理舉報
)和《住房公積金投訴舉報管理暫行規定》(大方金發〔2004〕52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內”包括本數。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授權大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解釋。
第二十三條各區、市、縣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的,必須報市。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