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貸款利息的高低其實取決於借款人自身的條件好壞,條件好了低息貸款很容易申請到,條件差了利息當然就相應的高了。利率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於高利貸。年利息在24%之內,出借人的利息是受保護的,超過36%借款的利息是受保護的,還有壹個是介於24%-36%之間的自然債務區,在這個居間內,如果借款人願意給,法律是不支持也不反對,由雙方自己協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